Sunday, November 10, 2019

老头子讲Tax ~ 26: 外劳打算回国,又或者是员工打算出国做工,需要通知 Income Tax Department 的吗?



1. 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83(4)条文:

~ 在员工即将出国超过3个月,如果他的收入是需要课税的,

~ 需要在出境的1个月内知会内陆税收局

~ 所使用的表格,称为 CP21 - Notification By Employer of Employee's Departure From Malaysia

2. 所需要填写的资料,大概包括:

普通资料:

~ 雇主 E No、电话号码及地址

Part A - 即将出境员工的资料:

~ 名字、出生日期、第一天上班日期、估计出境日期

~ 所得税号码,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国籍

~ 出生地点、工作性质、联络号码

~ 现有地址,在国外的联络地址

~ 出境的理由

~ 如果还会回来,估计回来的日期

Part B - 这位员工在这课税年内的薪金资料

~ 假设他11月10日出境,那么就是从1月1日【或他在今年第一天上班的日期】到11月10日这段时间的薪金资料

Part C - 一些还没有申报过的收入

Part D - 其他资料:

~ 老板所扣留,随后会发的薪水总额

~ 这一年内 PCB 的总额

~ 这一年内 Zakat 的总额

~ 这一年内 EPF 的总额

Part E - 公司签署

3. 没有交到会怎样?

相信好多人都没有交,万一 IRB 追究起来,发现没有做到也没有交到,会怎样?

在120(1)(c)条文下,如果被提控,一旦定罪,刑罚:

~RM200 – RM20,000;或

~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

~两者兼施 【坐牢 +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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