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April 28, 2015

消(80):需要征收消费税的进口商品(Import of Goods with GST)

为什么我不卖double entry的书,把每一个税务编号(Tax Code)都注明,然后大家就跟着去处理账目?

理由很简单,因为各行各业都不一样,因此实践上,很多时候都未必行得通。

举一个例子,进口商品。

消费税征收与施予的范围,包括任何进口到马来西亚的商品。


关税局建议的13个采购税务编号当中,指明IM是“征收消费税的进口商品”(Import of Goods with GST incurred)。


相关的进口商品的价值必须要记载在消费税报表(GST-03)的6a上,至于在关卡所缴付过的消费税则记载在6b里。

这是关税局所要的,因此他们给商家们一个建议税务编号,即:IM。


下图,假设采购的交易价值是2009新币。


讲到进口,我们先来看看一些(其实我自己也不是很熟悉的)贸易术语。



什么是FOB(离岸价格 )?

FOB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全文是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习惯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

主要涉及的是“责任”,货物没越过船弦前责任均在卖方。

卖方责任:

1、货物装船后应及时通知买方(风险转移) 

2、承担装船前一切费用 

3、提供相关单据及办理单证所发生的费用 

4、提供单据给买方 

买方责任:

1、租船、订舱、通知卖方船名航次及船期并支付开船—目的港的运费 

2、负担货物越过船弦后的一切风险并支付保险费 

3、办理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一切进口手续并负担其费用


CIF(Cost Insurance Freight)“落地价格” 

卖方责任:

1、负担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的一切费用及风险 

2、应提前一个月租船、订舱 

3、货物装船后通知买方并支付保险费、运费、办理出口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买方责任:

1、支付货款 

2、办理接货及清关手续

目前进口到马来西亚的商品价值,即落地价格,只要不超过500令吉是免征各项税赋(Imports with a shipment value, i.e. CIF value, up to RM 500 are exempt of duty)。



现在,看回去上述那个进口,交易价值为2009新币。

究竟怎样去解读?


首先,在关卡,兑换成马币:

然后,我们计算应缴付之关税及消费税。


280.19 + 353.04 = 633.23,缴付后,关税局发出收据。


除了收取633.23令吉的关税和消费税,也征收5令吉的手续费。


现在,已知的数据有:

1. 进口商品价值 ~ 5,470.71

2. 落地价格 ~ 5,603.76

3. 关税 ~ 280.19

4. 消费税为目的的总值 (Total Value for GST Purpose)~ 5,883.95

5. 消费税 ~ 353.04

6. 手续费 - 5

我们的账目是取进口商品的价值;还有,运费78.34,保险54.71并没有付的,这到底要怎样进账?

消费税报表应该怎样填写?

如果我们纯粹的学堂上学到的IM这个税务编号,直接拿来进账,会得到这样:


问题来了,在关税局缴付的消费税是353.04,而不是328.24。

因此,上述这个double entry并不是我们所要采用的。

现在我们需要知道什么需要记载在我们的账目里去,什么又需要填写到消费税报表去。

在这个案例,消费税报表(GST-03):

6a - 5,883.95

6b - 353.04

上述数据是关税局所要的,怎样利用IM这个税务编号去攫取这两个数据呢?


不同的软件,会有不同的自设税务编号,也有着本身的处理方式。

我个人是按照各别的交易,细分如下:


1. 先按照交易价格(离岸价格,即:FOB)记载采购


2. 将货运商代付的入口关税及手续费进账


上述(1)及(2)的数据,与消费税报表没有关系,因此不会出现在报表上。

3. 此时,需要做一个 Journal,以便能够将关税局所要的数据攫取到报表去。


大家也可以观赏SQL的这个短片。


至于Autocount,则可以参考这篇 ~ Imported Goods


注意:

不同的会计软件公司,也许会有着本身从IM改良的税务编号。


新山、槟城“与消费税共舞”讲座圆满结束

第17场消费税讲座会 ~ “与消费税共舞” GST Accounting 于2015年4月20日在柔佛州新山圆满结束。

当天早上有一位朋友带着宝宝前来会场想报名参加讲座会,她说由于没有人看顾宝宝,因此只好把宝宝也一起带来,并希望宝宝能够乖乖的陪妈咪一起上完课。

在填妥报名表格后,宝宝开始想回家了。

在现场的团队成员,由于没有照顾宝宝的经验与能力,最后妈咪只好带着宝宝回家去。

要是当天宝宝乖乖陪伴妈咪上课,我相信这个宝宝应该是全马第一个最年幼的消费税讲座会听众。在讲座会的熏陶下,长大后,也许会成为一名杰出的消费税顾问。呵呵。

当天的讲座会,也有几位友族同胞前来参与。

他们以听懂少许华语的能力,配合一直看讲义的内容来学习,让在场的其他朋友们相当的敬佩。

在此,感谢所有前来参与的朋友们,以及主办单位 ~ W C Lim & Associates。


第18场消费税讲座会 ~ “与消费税共舞” GST Accounting 于2015年4月25日在槟城北海圆满结束。

当天的讲座,除了槟城的朋友,也有吉打和霹雳州的朋友们前来参与。

这是继新山之后,我们在雪隆以外的第二个城市主办讲座会。

适逢当日碰上峇东埔区国会议席补选提名日,讲座会例外都异常热闹。

美中不足的地方是,其中一位来自外坡的朋友,在回家途中,碰到坏人。

所幸人没事,然而装着衣服和两份讲义(GST& U及 GST Accounting)的旅行包包却被劫走。

这位朋友知道我们的GST Accounting讲义暂时是非卖品,于是去备案,并希望我们能够通融把这一份讲义再卖一份给她。

对于这位朋友不幸的遭遇,我们深感同情,在此献上我们的慰问以及免费赠送两份消费税讲义给这位朋友。

在此,也感谢所有前来参与的朋友们,以及 Eva 和 Eng,在他们两人的协助下,才有这一次的槟城讲座。


消费税本身就像一幅拼图。

1. 今天我们的政府要增加收入,因此推出消费税(GST)

2. 关税局制定了消费税报表(GST-03)供大家申报

商家们怎样把账目上的相关资料衔接去消费税报表呢?

于是关税局推出23个建议税务编号。

这23个税务编号,不是全部,也不是绝对,了解其精髓后,才能在处理账目时,运用的的当

现在的问题是,关税局好像从来没有举办过任何消费税会计复式(GST Accounting)的课程。

“与消费税共舞”的课程,重点不是着重在教大家怎样编制Chart Of Account。

而是:

1. 深入了解消费税报表(GST-03)

2. 深入理解税务编号(Tax Code)

每一个行业都是很独特的,都各自拥有自己的 Chart of Account。

因此,大家若能先把消费税报表和税务编号这个环节掌握上来,就可以依据本身公司的需求,而编制适合自己的 Chart of Account。

课程会针对每一个税务编号,举例讲解会计复式。


日期:29.4.2015

地点:吉隆坡


日期:7.5.2015

地点:柔佛麻坡


日期:9.5.2015

地点:马六甲

日期:25.5.2015

地点:新山

Thursday, April 23, 2015

消(79):二手车商的差价方案(Margin Scheme)


随着财政部已批准放宽二手车商与二手摩托车商在申请二手商品方案 (margin scheme)的条件后,业者现在已经不需要地方政府与警方发出的二手车执照,就可以提出申请了。




二手车商在向个人或非消费税注册人士收购二手车时,由于没有支付任何消费税,因此没有进项税回扣。


随后,二手车商可以在差价方案(Margin Scheme)将二手车销售给:

非消费税注册人士

个人

消费税注册人士

消费税差价方案注册人士

在差价方案下,由于消费税是由二手车商本身吸纳,因此二手车商并不会开出税务发票,而上述买家也自然而然无法申索进项税回扣。


依据关税局规定,二手商品方案批准人士 ,可以依据二手车买卖的净利润,即:销售价格扣除收购价格的毛利,来申报6%的消费税。


 举例:

1. 车商以45,000令吉买进二手车,并以55,000令吉卖出。

在二手商品方案下,所取得的10,000令吉毛利(margin),才需要申报6%的消费税。

使用的发票:一般普通发票(Normal Invoice)

消费税:566.04令吉

消费者支付:55,000令吉

消费税谁负责:车商



差价方案下的二手车商,也可以将二手车以一般的交易形式销售。

即:开出税务发票,向客户征收6%的消费税。



 举例:

2. 车商以55,000令吉的销售价来征收6%的消费税。

使用的发票:税务发票(Tax Invoice)

消费税:3,300.00令吉


消费者支付:58,300令吉

消费税谁负责:消费者



账要怎样进?


由于差价方案 (margin scheme)的消费税处理方式,有别于一般的销售。

因此,记账的方式,就要格外小心,建议一定要找寻适合的会计软件。

不过,对于规模不大的二手车商,一般的软件,只要具备了相关功能,就能够使用来进账。

以SQL 为例子,基本上,要让软件知道你要采用差价方案 (margin scheme),然后必须要将买入的价格输入。



可以参考的影视:

1. SQL


2. QNE



至于AutoCount,没有影视,不过使用的方法与SQL大同小异。

大家可以参考这 - AutoCount GST Margin Scheme Plug-in

Wednesday, April 22, 2015

与消费税共舞(GST Accounting)~ 槟城、马六甲及麻坡的时间表

消费税本身就像一幅拼图。

1. 今天我们的政府要增加收入,因此推出消费税(GST)

2. 关税局制定了消费税报表(GST-03)供大家申报

商家们怎样把账目上的相关资料衔接去消费税报表呢?

于是关税局推出23个建议税务编号。

这23个税务编号,不是全部,也不是绝对,了解其精髓后,才能在处理账目时,运用的的当

现在的问题是,关税局好像从来没有举办过任何消费税会计复式(GST Accounting)的课程。


“与消费税共舞”的课程,重点不是着重在教大家怎样编制Chart Of Account。

而是:

1. 深入了解消费税报表(GST-03)

2. 深入理解税务编号(Tax Code)

每一个行业都是很独特的,都各自拥有自己的 Chart of Account。

因此,大家若能先把消费税报表和税务编号这个环节掌握上来,就可以依据本身公司的需求,而编制适合自己的 Chart of Account。

课程会针对每一个税务编号,举例讲解会计复式。

课程内容【请按】



消(78):工程被扣押保留金,账目和消费税上怎样处理(Retention Sum)?

假设工程总值是100千令吉,而保留金则是10%。

那么,账目上应该要怎样处理呢?

我们都知道,这100千令吉,在损益表(Profit & Loss)必须要认列为营收(Revenue)。

可是,在消费税上,关税局说保留金不需要征收消费税(直到我们开出税务发票又或者收到发展商的支款)。

在这个情况下,只有90千令吉才需要征收消费税。


通过这样记载:


在消费税报表(GST-03):

5a ~ 90,000

5b ~ 5,400


这是资产负债表:


这是损益表:


Friday, April 17, 2015

消(77):21天法则与30天内需要开出税务发票(Tax Invoice)是有区别的

究竟21天法则(21 Days Rule)还有没有?

是不是改成30天了?

关于这,我有着自己的诠释。


首先,我们要了解:

1. 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

2. 税务发票(Tax Invoice)

是有分别的。


供应时间 (Time Of Supply)说的时,一个商品或服务,什么时候形成一个税点(Tax Point)。


基本上,有三大法则,而其中一个就是21天法则。

什么是21天法则呢?在还没有说什么是21天法则前,先说第一法则 - 基本税点。

基本税点就是:

1. 商品送出去了,又或者是准备好了

2. 服务完成了

一般上商品或服务的供应时间(Time of Supply),就是落在基本税点,因此就需要征收消费税。


举例:

我开杂货店的,你走入我的店,买了一支矿泉水。

在你手拿着我的矿泉水时,基本税点就成立了。

因此,当你来柜台付钱时,我就得向你征收消费税。

这,不难理解吧?


但是,有些生意的本质,又或者形式,无法在商品送出去,又或者准备好时、服务完成时,当下马上开出税务发票征收消费税的。

比如你向我订500块臭豆腐,流程大概如下:

1. 准备500块臭豆腐

2. 用货车送给你

3. 到了你的店,司机会把臭豆腐搬运去你的厨房,并把送货单(Delivery Order)交给你

4. 你逐一点算臭豆腐,过后你才在送货单签收

5. 司机回到公司后,将这交给会计处

6. 会计人员此时才准备税务发票

这整个流程,需不需要时间?

从送货到开出税务发票,是不是需要点时间?


于是,才会有21天法则。

2014年消费税法令第11(5)条文内阐明:

在基本税点成立后,在21天内任何一天开出税务发票,开出税务发票的当天就会变成供应时间

也就是说,在开出税务发票时,才向客户征收消费税。


万一,假设我没有在把臭豆腐送出给你后的21天内开出税务发票,会有什么后果?

后果就是,供应时间被还原回去基本税点。


这个21天法则,其实蛮好用的。

假设:

1. 你在6月12日送货,然后在第20天(7月2日)开出税务发票。

2. 你的征税期是每个月。

6月征税期的报表,需要在7月31日或之前呈报。

而7月征税期的报表,需要在8月31日或之前呈报。


来到这里,都能够明白吧?

简述:

1. 在基本税点成立后的21天内,在任何一天开出税务发票,当天被视为供应时间

2. 万一超过了21天都没有开出税务发票,供应时间就被还原回去基本税点(第一法则)


有发现吗,关税局给了商家两个选择:

1. 21天开税务发票

2. 21天开税务发票

为什么会这样的呢?

现在,我们就说说税务发票。

究竟2014年消费税法令有没有说,商家们什么时候一定要开出税务发票?

那,我们从2009年的草案开始看。

首先,会发现2009年的草案,在第33(1)条文,有建议税务发票必须要在基本税点成立后21天内开出。

不过,在2014年消费税法令,这个条件被删除了。



2014年消费税法令第33(1)条文只是阐明,所有在马来西亚提供课税供应(商品或服务)的注册人士,都必须要开出税务发票(没有了21天这个要求)。

2014年消费税法令第33(2a)条文只是阐明,如果没有开出税务发票,是一项罪行。


那么,又回去我之前讲的21天法则。

假设:

1. 我没有在21天内开出税务发票,不过我有申报销项税(有些软件具备这个功能,就是会把那些超过21天没有开出税务发票的发货单自动攫取去消费税报表 5a 和 5b)。

2. 半年后,我才开税务发票。

请问,我有salah吗?

答案是:没有,因为你第一有准时申报相关销项税,第二有开出税务发票(虽然大半年后才开。税务发票指南虽有说21天内需要开出,但毕竟只是指南)

这项裁决后:我若大半年后才开税务发票,变成salah了(需要在臭豆腐送给你后的30天内开)。


好啦,现在回来关税局这个最新的裁决。

它到底在讲什么?

它要讲的就是税务发票,跟21天法则没有关系。

为什么呢?

因为2014年的消费税法令第33(1)出现漏洞啊。

只是阐明商家需要开出税务发票(如果没有开,是一项罪行),但是没有说明什么时候要开。

这就让一些商家,尤其是那些经常需要支付预付金(Advance Payment)的商家头疼了。


假设,你给了我预付金(Advance Payment),我一直不开出税务发票给你。

你是完全申索不到进项税回扣的。

而且,之前我也听说过,一些商家在收取预付金(Advance Payment)后,客户向他们讨取税务发票,他们拒绝给予。

因此,现在大家是否对这个裁决更加了解了?

也就是说,21天法则依旧存在。

只不过,商家们现在被强制性需要在30天内开出税务发票。

补充:

虽然2014年消费税法令把21天删除掉,可是在税务发票指南内,还是有注明税务发票必须要在21天内发出。

这只是一项指南供参考。






如果你喜欢我的文章,又想学一门知识与技巧,可以考虑由我主讲的课程(现在只剩下GST Accounting,消费税概念已经没有举办了):

日期:18.4.2015

地点:吉隆坡


日期:20.4.2015

地点:柔佛新山


日期:25.4.2015

地点:槟城北海


日期:29.4.2015

地点:吉隆坡


日期:7.5.2015

地点:柔佛麻坡


日期:9.5.2015

地点:马六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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