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November 26, 2015

进项税申索 & 持有税务发票之间的关系

之前曾经针对这个总监裁决发表过一些看法,今天稍微做一些修正与补充。

这里有几个问题:

1. 你知道消费税条例(GST Regulations 2014)第38(4)说些什么吗?那个6年指的是什么?

2. 你在2015年4月收到供应商的税务发票,但你在11月才进账(Posting),还可以claim Input Tax吗?

3. 如果上述(2),你觉得还可以claim Input Tax,那究竟claim在何时?是在11月份的征税期吗?

4. 什么情况下,关税局可以否决你的进项税申索?

5. 那,最近那个总监裁决(8/2015)究竟讲些什么?

6. 这一个总监裁决(ii)(b)到底在说些什么?

7. 而这个总监裁决,哪里又有灰色地带?






关于这(没有在相关征税期申索回扣),有同行的客户被关税局否决回扣申索,坚持要该客户回去相关征税期,做amend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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