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October 29, 2014

消费税 Q&A(7):我有问题


在消费税时代,很多传统的模式及经营方式需要改变,比如我们很习惯的一些工程,你做一点,我做一点,然后你开单,我没有开单,过后你收到钱,又跟我抵销(Contra)之前我们一起合作的另一个工程。

1. 你也许会采购很多零碎的零件,你的供应商如果是消费税注册人,他会向你征收消费税,这是你的进项税(Input Tax);如果你的供应商不是消费税注册人就不会征收。

你将这些零件及铁板制成产品,那个产品在卖出去的时候,你才需要向你的客户征收消费税(如果你是注册人),叫说销项税 (Output Tax)

你呈报GST-03表格时,就拿你的销项税(Output Tax)减去进项税(Input Tax),有剩余的才需要缴纳给关税局,如果进项税(Input Tax)大于销项税(Output Tax),那么就可以索取退款。

如果你是e-filing,退款会在14个工作天退回给你,否则就需要28天。

2. 你的公司做好了,拿去另一家公司做wiring,算是外包(subcontract,也就是大家常说的 sub 工),那个公司如果是消费税注册人,他会针对这个服务向你征收消费税,同样的,这是你的进项税(Input Tax);如果那个公司不是消费税注册人就不会征收。


3. 员工薪水、EPF、SOCSO 这些不算是一项供应,因此不在消费税范围,不需要征收消费税。

关于员工福利,如果你给他们赠品一年超过500令吉,就需要呈报消费税。

有关这个赠品需要呈报消费税,日后我若有时间会举例子解释。


4. 关于这个,你是去对面组装还是你去对面叫他们帮你组装?

如果你是去对面,叫他们帮你组装,这叫外包(subcontract,也就是大家常说的 sub 工),答案跟(2)一样。

如果你是过去自己组装,那么就要看你为什么过去对面组装?

对面跟你公司有没有联系关系?

对面有没有收你钱?

很多因素要考虑。


Tuesday, October 28, 2014

消(19):消费税所带来的计时炸弹(4)

暴哥是一个精明的消费者,赶紧在消费税实行前,为公司添购电脑。

他于2015年3月27日向电脑零售商查理仔下订单,然后在2015年3月31日付款,查理仔也开出了一张10,000令吉的发票。

暴哥的公司:

由于发票是在2015年3月31日开出,因此没有消费税,也就没有所谓的进项税。


由于人手不够,查理仔只能在2015年4月2日,才能够将电脑送到暴哥的办公室,并组装好。

原本,这也不是什么大问题。

不过,因为从下单,到开发票、付款及组装,这一个过程跨越消费税落实点,也就是2015年4月1日,因此头疼的问题来了。


查理仔公司的征税期如果是每3个月一次,他必须要在2015年7月申报这个供应的销项税(Output Tax)。

他有两个方式:

1. 向暴哥追讨600令吉消费税款额(10,000 * 6%)

2. 自己流着泪啃下566.04令吉的消费税((10,000 * 6/106)

假设其利润,原本是20%的,也就是2000令吉。

如果他能够向暴哥追讨成功,那么他的利润将维持在2000令吉。

如果他被逼自己啃下,那么他的利润就缩水,变成1433.96令吉。


Monday, October 27, 2014

消(18):消费税所带来的计时炸弹(3)

一个交易的成功与否,先决条件是,有没有对价(Consideration)。

对价(Consideration)包括;
(a)任何所作出,即将要做出的付款,无论是在金钱或其他方式;
(b)任何行为,不管是不是自愿的。


纯粹金钱上的转手,并不算是交易。

因此,一项供应的订金(Deposit),无论是否可以退还(Refundable or not),都不视为是该项供应的付款,除非供应商将有关订金作为供应的对价


例子(一):

查理建筑获得Messrs Exceljade 私人有限公司授权,在吉隆坡取得一项总值1亿7550万令吉的建筑合约,以负责两座40层楼服务公寓的上层结构(superstructure)建筑工程。

Messrs Exceljade 私人有限公司要求查理建筑缴交工程总值的2%银行担保金(banker's guarantee),作为工程无法完成的违约金。

由于这笔行担保金(banker's guarantee),会在工程完成后,退还给查理建筑,因此在收取时,不需要征收消费税。


如果查理建筑向Messrs Exceljade 私人有限公司要求一笔预付金(Advance payment),作为抵消未来工期索款(offset future progress claim),注意哦,这一笔预付金是需要呈报消费税的。


身为一个客户,当我们缴付预付金(advance payment)给供应商时,我们并不需要做些什么。

至于有关供应商,他就需要为这笔预付金(advance payment)呈报消费税。

假设:

Messrs Exceljade 私人有限公司支付查理建筑50,000令吉预付金。

查理建筑需要呈报消费税如下:

= RM 50,000 * 6/106
= RM 2,830.19

在2014年消费税法令条文33(2)有阐明,任何消费税注册人,若没有开出税务发票(Tax Invoice),或开出一张没有具有规定资料的税务发票,为一项罪行。

不过,却没有说,供应商在收取预付金后(Advance payment),需要开出税务发票。



总结:

1. 收取付金后(Advance payment),需要呈报消费税;

2. 收取订金(Deposit),倘若将有关订金作为供应的折价,也是需要呈报消费税。

Sunday, October 26, 2014

消(17):消费税所带来的计时炸弹(2)

看回“消(16):消费税所带来的计时炸弹(1)”中的例子。

一切照旧,除了给零售商B的税务发票日期从2015年10月10日,改去2015年11月10日。



售商B:

他在2015年11月10日,收到批发商的税务发票(Tax Invoice)。

他只能在2016年1月,当呈报征税期10月至12月的 GST-03表格时,才可以索取600(10,600 * 6/106)令吉的进项税(Input Tax)回扣。


假设给零售商B的供应,电脑批发商在2015年11月10日,才开出税务发票。

由于税务发票没有在21天内开出,因此2015年9月7日的基本征税点(Basic Tax Point)形成时间供应(Time of Supply)。

2015年9月7日落在7月至9月征税期内,因此理论上电脑批发商在2015年10月,当呈报征税期7月至9月的 GST-03表格时,就必须要申报这600(10,600 * 6/106)令吉的销项税(Output Tax)。

问题是,都11月了,GST-03表格也呈报了漏了这笔600(10,600 * 6/106)令吉的销项税(Output Tax),怎么办?


Saturday, October 25, 2014

消(16):消费税所带来的计时炸弹(1)

假设电脑批发商、零售商A及零售商B的征税期都是1月至3月、4月至6月、7月至9月、10月至12月(每3个月一次)。


售商A:

他在2015年9月11日,收到批发商的税务发票(Tax Invoice)。

因此,他可以在2015年10月,当呈报征税期7月至9月的 GST-03表格时,就可以索取600(10,600 * 6/106)令吉的进项税(Input Tax)回扣。

售商B:

他在2015年10月10日,收到批发商的税务发票(Tax Invoice)。

只能在2016年1月,当呈报征税期10月至12月的 GST-03表格时,可以索取600(10,600 * 6/106)令吉的进项税(Input Tax)回扣。


至于电脑批发商,由于涉及销售,因此需要呈报销项税(Output Tax)。

在2015年9月7日,将电脑分别运送给零售商A及零售商B,这一天是基本征税点『参考 - 消(10):消费税之制造业(1)』。

关税局有一个21天法则,那就是在基本征税点后的21天内,必须发出税务发票,而开出税务发票当日,被视为时间供应(Time of Supply)。


给零售商A的供应:

他在2015年9月11日,开出税务发票。

由于税务发票是在21天内开出,因此2015年9月11日形成时间供应(Time of Supply)。

2015年9月11日落在7月至9月征税期内,因此电脑批发商可以在2015年10月,当呈报征税期7月至9月的 GST-03表格时,就得申报600(10,600 * 6/106)令吉的销项税(Output Tax)。

给零售商B的供应:

他在2015年10月10日,开出税务发票。

由于税务发票没有在21天内开出,因此2015年9月7日形成时间供应(Time of Supply)。

2015年9月7日落在7月至9月征税期内,因此电脑批发商可以在2015年10月,当呈报征税期7月至9月的 GST-03表格时,就得申报600(10,600 * 6/106)令吉的销项税(Output Tax)。


给零售商B的供应,电脑批发商或许会觉得,由于税务发票是在2015年10月10日才开出,理应应该是落在10至12月的征税期内,然后在2016年1月才呈报。

其实不然。


电脑批发商必须要在2015年10月,当呈报征税期7月至9月的 GST-03表格时,就申报1200(2 * 10,600 * 6/106)令吉的销项税(Output Tax)。

这种疏忽,很容易造成的,因此这算不算是一颗计时炸弹?


Friday, October 24, 2014

『与你一起走入“十面埋伏”的消费税时代』讲座

关税局曾经在官方网站设立了一个电子投票 - ​​“你是否同意消费税税(GST)应在马来西亚实施?”

目前这个电子投票已经关闭了,下图是早前截的图。

虽然参与投票的人不多,但是可以看出,大部分(76.17%)的人,不赞成。

当中,除了2.23%的人举棋不定之外,也有五分之一的人赞成。


消费税的牵连是很广泛的,明年的今天,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没有人可以独善其中,验证了美国电影《哈里之战》的台词:“这世界只有死亡和缴税是无法避免的。 ”

距离2015年4月1日,还有大概5个月的时间,然而,根据最新的一项调查,大部分人民不但还没有准备好,甚至还不了解消费税的机制。


目前市面上,大街小巷不是放鞭炮,而是在办消费税讲座,不过大部分都是以英语或国语为主。

有鉴于马来西亚中小企业,有一小部分的商家,当年是说方言或华语白手兴家的。

消费税已经是一个比较深入的课题了,再加上如果不善于掌握英语或国语,要商家们理解是有一定的难度的。

基于客户及朋友们的要求,我决定办一场以华语讲解的消费税讲座,与你一起走入“十面埋伏”的消费税时代,让你轻松掌握一些窍门,不仅从容迎接消费税时代的来临,未来的日子,还可以防身之用。

消费税所涉及的领域很广泛,一天的讲座,我无法全部都去涵盖。

因此,这一场讲座,不会太深入,主要是围绕在消费税的范围、机制及要素

明白了消费税的原理后,对商家们随后的执行工作,事半功倍

此讲座适合谁?

1. 没有出席过任何消费税讲座的朋友;

2. 曾经出席过消费税讲座的朋友,但是还是有点混淆;

3. 对消费税机制已经有一定程度的掌握,但是还想多了解。

在这里,希望大家能够帮忙把此讯息传递出去给你身边的朋友们,如果他们正在找寻以中文讲解的消费税讲座。


日期 : 11.11.2014 (星期二)

时间 : 09:00 - 17:00

地点 :   Pearl International Hotel (请按此链接)

费用 : RM 480

报名:将你的名字,联络号码传简讯至 019-340 2018 或电邮到 info@infolica.com.my,注明:“我要报名消费税课程”


消(15):特别退税(Special Refund)事项

2015年4月1日后的买卖,只要是标准税率的商品或服务,消费税注册人都需要向客户征收消费税。

而从现在开始到2015年4月1日,任何的买卖都不会被征收消费税。

然而,这段时间内,生产商或制造商所生产或制造的物品,依然一样需要征收销售税(Sales Tax)。



那么,就有一个问题了。

那些在2015年4月1日,也就是消费税实施前的存货,应该怎样处理?

这些存货,生产商或制造商都已经征收并缴付过10%的销售税(Sales Tax)的,在2015年4月1日后卖出去又得征收消费税,岂非出现双重征税现象?



在这种情形下,任何直接从制造商或生产商手中采购货品的商家们(也就是说,他们是缴付销售税的人),可以向关税局申请特别退税(Special Refund),不过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强制性注册人(Mandatory registers ),也就是说自愿性注册人(Voluntary registers )不算。

强制性注册人(Mandatory registers )如果没有在2015年4月1日前注册,也没有资格申请退款。

(二)有关存货,在2015年4月1日后,必须是用以生产应课税供应(for the purposes of making taxable supplies)

(三)有关存货的销售税(Sales Tax)在2015年4月1日前已缴付

(四)申请人必须持有相关供应商的发票,证明已支付销售税(Sales Tax)

(五)对于进口货物,申请人必须持有相关文件,证明有关进口物品已支付销售税(Sales Tax)。


索取特别退税的事项:

1. 从消费税落实日算起,6个月内必须提出申请(也就是说在2015年9月30日之前);

2. 关税局只接受网上申请(Submission of claims are only allowed online);

3. 在这段时间内,申索人只能够提出一次申请,同时在提出申请后不能再做任何更改;

4. 任何获得关税局总监批准的特别退税款额,将优先用于对申索人的任何未付消费税、销售税、服务税、关税、国产税、罚款,收费和其他相关的款项。
(unpaid GST, sales tax, service tax, custom duties, excise duties, penalties, surcharge and any other money payable under those related acts. )

5. 剩余的特别退税款额,关税局会在2年内分成8次(每3个月一次)支付给申索人;

6. 申索人必须保留有关记录7年;

7. 在索回特别退税后,假设有关商品稍后退还给制造商(returns the same goods to the supplier),申索人必须计算并呈报销项税。

如果没有这样做的话,关税局会向申索人施予“逾期缴付税款”罚款。


在提出申请之前,申索人必须针对其存货进行点货(Stock count),以鉴定已缴付过的销售税。

1. 针对少于10千令吉的特别退税,需要一名特许会计师( chartered accountant)在特别退税证书上签名;

2. 针对多于10千令吉的特别退税,需要一名授权公司审计师(approved company auditor)在特别退税证书上签名。


不符合特别退税资格的商品包括:

1. 公司资本资产(capital assets ),比如:建筑物、设备

2. 已经部分使用的物品,比如:包装原料

3. 租赁商品,比如:汽车

4. 非商业用途的商品,比如:个人消费或兴趣爱好的商品

5. 非卖品或非交换品,比如:办公室文具

6. 在2015年4月1日前买的商品,销售税已经缴付,不过有关商品随后出口,并已经根据1972年消费税法令第29条文索取补偿了

7. 有关商品依据1972年消费税法令第31(a)条文,申请了销售税减免


20%退税法

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合格的进项税申索者无法出示相关文件,证明有关存货在2015年4月1日前已经缴纳销售税。

这种情形主要出现在那些不是直接跟生产商或制造商采购的商家身上,比如:零售商。

零售商从批发商手中取得的发票,并不会显示销售税。

只有生产商或制造商开给批发商的发票,才会显示销售税。

批发商还是一样可以申请退税,不过是根据20%退税法计算。

特别退税 = 实际价格 * 20% * 销售税率

大前提是,申索人必须确保有关的商品,他已经如数缴付给其制造商或生产商了。


消(14):进项税回扣(Input Tax Credit)的标准

并不是每一项供应的进项税(Input Tax)都可以申请回扣。

1. 你必须要是消费税注册人,拥有消费税识别号码

也就是说,你是一个应课税人士(Taxable Person),而且已经向关税局注册(不管是强制性注册,还是自愿性注册)了。


2. 有关商品或服务,必须是用作生意用途。

因此,身为一个终端消费者,如果你去买了一张桌子,你所支付的消费税并不能索取回扣,因为你并不是从事生意

然而,假设你是一名商家,你去买了一张桌子,你所支付的消费税能索取回扣,因为你是在从事生意


如果有关采购的商品,部分用于业务,另一部分用于非商业用途,那么其进项税需要按比例分配。


3. 商家采购或使用有关商品或服务,是为了随后标准税率或零税率商品或服务的生产
一名家私零售商,在采购家私时,支付给家私制造商的消费税,叫做进项税(Input Tax)。

由于家私是标准税率供应,因此,家私零售商在将家私卖给客户时,需要向他征收消费税,叫做销项税(Output Tax)。

在这个情况下,这名商家可以索取进项税回扣。


一名鸡蛋零售商,在采购鸡蛋时,不需要支付任何消费税给鸡蛋供应商,因为鸡蛋是0税率商品。

由于鸡蛋是零税率商品,因此,鸡蛋零售商在将鸡蛋卖给客户时,需要向他征收0%的消费税,简单来说就是没有收取消费税。

在这个情况下,虽然采购鸡蛋没有缴付消费税,但是这名商家还是可以索取其他项目,比如:水电费、商店设备、文具等等的进项税回扣。


4. 进项税没有冻结

在这个情形之下,即使有着完整版税务发票,也无法索取回扣。



5. 必须要有有效的税务发票(Tax Invoice)或进口关税文件(Customs Importation Documents)


当你收到一张税务发票时,你务必要确保有关税务发票是有效的,你需要登录关税局网站,审核有关商家的消费税识别号码(GST ID No)。

假设你收到一张税务发票,同时也索取了进项税回扣。

过后,关税局发现有关所谓的税务发票,其消费税识别号码(GST ID No)是假的,怎么办?

关税局官员有“可能”会指控你:

1. 条文88,呈报资料不正确(Incorrect Return)

- 不超过50千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3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及
- 款额相等于少上缴的税额的罚款。

2. 条文89,企图逃税

若逃税的款额能够确定

初犯:

最低为逃税额的10倍或最高不超过20倍的罚款或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重犯:

最低为逃税额的20倍或最高不超过40倍的罚款或不超过7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若逃税的款额无法确定

最低不少于50千令吉及最高不多于50万令吉的罚款,或监禁不超过7年,或两者兼施。

3. 条文90,非法索回回扣

针对任何进项税及烂帐减免,如果是以不正当手法索回。

- 不超过50千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3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及
- 款额相等于索回税额2倍的罚款。


6. 税务发票必须要是在自己的名下(must be in the name of the register person)除非是简化版税务发票

问:如果是独资生意,水电单是老板个人名字,可以索取进项税( input tax )回扣吗?

答:根据关税局所发出的指南,不能。

可是,这样对商家而言,又好像过于苛刻。

大家都在期待关税局针对这,发出一个明确的指南。


附上英文版:

Thursday, October 23, 2014

消(13):消费税法令下的指定地区(Designated Area)

目前,所谓的自由港(Free Port ),除了少数例外,是免于关税(customs duties)、国产税( excise duties)、服务税(service tax)和销售税(sales tax)的。

在1967年关税局法令下,自由港是指主要关税区以外的地方(PCA,Principal Customs Area)。

为了保持这个现状,在消费税体系之下,引用特别规定和法则,自由港被称为“指定地区” (Designated Area)。



在2014年消费税法令下:

马来西亚:指马来西亚半岛,沙巴及砂拉越,唯不包括特定地区。

指定地区(Designated Area):指浮罗交怡(Langkawi)、刁曼岛(Tioman)及纳闽(Labuan)。

浮罗交怡(Langkawi):指浮罗交怡岛及所有邻近比较靠近浮罗交怡岛的岛屿。

刁曼岛(Tioman):指刁曼岛以及Soyak、Rengis、Tumok、Tulai、Chebeh、Labai、Sepoi及Jahat各岛。

纳闽(Labuan):指纳闽岛及隶属的Rusukan Besar、Rusukan Kechil、Keraman、Burong、 Papan 和 Daat等岛屿。


进入消费税时代,跟其他州属比较,浮罗交怡、刁曼岛及纳闽这三岛屿的居民将较为受惠,因为在这三个岛内或之间的商品或服务供应(除货运服务),是免消费税。

因此在这三个岛屿的商家们,即使是应课税人士(Taxable Person),也不需要注册消费税户口。

然而,如果这三个岛屿的商家们有将他们的商品或服务供应到马来西亚,只要年度应课税营业额超过50万令吉,就得注册。


答:

在这三个指定地区内,不需要。


1. 你的生意在纳闽;
2. 为你提供服务的银行也在纳闽。

答:不必。


答:

不必


答:

在指定地区之间的货运服务,需要征收标准税率消费税。


答:

不必


答:

商品入口到指定地区,不必征收消费税,除非部长在宪报上阐明有关商品需要被征收消费税。


答:

零税率


答:

如果有关汽车是在浮罗交怡购买,无论是私人或商业用途,都不会被征收消费税,大前提是,该汽车必须在浮罗交怡内使用。

如果是在浮罗交怡以外使用,那么就得缴付关税(customs duty)和消费税,除非满足豁免条件。

在纳闽购买汽车也是一样。

然而,若是在刁曼,无论是购买汽车,又或者是将汽车供应至该岛,都需要被征收消费税。


答:

1. 入口汽车至指定地区 - 不必征收消费税。

2. 如果有关汽车是在马来西亚购买,然后运往指定地区 - 零税率。

不管何种形式,都需要向关税局呈报( Customs No. 1, Excise No. 8 and Customs No. 2等表格)。


答:

任何从自由商业区(free commercial zone)供应及运送至指定地区的商品,需要向关税局以表格 8 (Customs No.8 form)申报,其消费税被冻结(suspended)。


答:

1. 你在丰盛港的采购,属于本土供应,如果是标准税率商品,你需要缴付6%的消费税给你的供应商。

2. 将你的商品运到刁曼的客户处,是属于零税率供应。


答:

1. 你的公司在指定地区;
2. 你的供应却是从马来西亚的吉打供应到马来西亚的另一处;
3. 这被视为是本土供应(Local supply);
4. 你需要呈报销项税。


答:

1. 如果你的顾问是在吉隆坡提供咨询服务 - 标准税率。

2. 如果你的顾问从吉隆坡前来纳闽岛为你提供咨询服务 - 没有消费税。


答:

需要根据标准税率征收消费税,虽然有关商品(goods)的供应是零税率。


答:

不必


答:

出口到海外,是零税率。

指定地区的出口,需要填写表格2申报(Customs No.2 form)。


答:

1. 有关产品将被视为入口至马来西亚;
2. 因此在浮罗交怡的海关,需要征收进口关税(customs duty)和消费税;
3. 必须以表格1( Customs No.1 form)作为货物申报。


答:

1. 你自纳闽所采购的商品,在运回马来西亚时,将被视为是一项入口;
2. 进口关税(customs duty)和消费税必须在指定地区的关卡出口征收;
3. 你可以自己办理货物申报或委托代理人。


答:

如果您还没有委托代理人办理手续,你在指定地区的出口商或关税局官员会被视为是你的代理,并代替你接受有关的进口关税(customs duty)和消费税,同时指示有关税款在马来西亚关卡入口处支付。


答:

在核定贸易商方案(Approved Trader Scheme,ATS)下,有关在指定地区的采购,其入口消费税将被冻结(suspended ),不过你必须向关税局申报。


答:

1. 商家

在指定地区的游客,无论他们来自本地或海外,商家销售给他们的商品将豁免关税和消费税。

本地(马来西亚)游客,必须证明他们在浮罗交怡及刁曼逗留上不少于48小时,才享有豁免。

至于纳闽,本地(马来西亚)游客必须提供自己不少于24小时的住宿证明。

2. 游客

根据消费税减免指令(Relief Order),只要游客购买的商品不超过批准数量,就免于缴付进口关税(customs duty)和消费税。

然而,一旦超出了限定,就得为所超额的部分,支付进口关税(customs duty)和消费税。


答:

1. 在浮罗交怡及纳闽注册的汽车,如果进入马来西亚是临时用途,可以申请临时消费税减免(Temporary GST relief)。

2. 至于从刁曼带入马来西亚的汽车,则无需征收消费税,因为有关车辆当在刁曼注册时,已经缴付过消费税。


总结:

1. 在指定地区内或之间的供应(除货运服务)- 免消费税

2. 从马来西亚供应至指定地区的商品(Goods) - 零税率

3. 从马来西亚供应至指定地区的服务(Services),将被本土供应 - 征收消费税

4. 从指定地区供应至马来西亚的商品(Goods),将被视为入口 - 征收消费税

5. 从指定地区供应至马来西亚的服务(Services),将被本土供应 - 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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