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电脑批发商、零售商A及零售商B的征税期都是1月至3月、4月至6月、7月至9月、10月至12月(每3个月一次)。
售商A:
他在2015年9月11日,收到批发商的税务发票(Tax Invoice)。
他在2015年9月11日,收到批发商的税务发票(Tax Invoice)。
因此,他可以在2015年10月,当呈报征税期7月至9月的 GST-03表格时,就可以索取600(10,600 * 6/106)令吉的进项税(Input Tax)回扣。
售商B:
他在2015年10月10日,收到批发商的税务发票(Tax Invoice)。
他只能在2016年1月,当呈报征税期10月至12月的 GST-03表格时,才可以索取600(10,600 * 6/106)令吉的进项税(Input Tax)回扣。
在2015年9月7日,将电脑分别运送给零售商A及零售商B,这一天是基本征税点『参考 - 消(10):消费税之制造业(1)』。
关税局有一个21天法则,那就是在基本征税点后的21天内,必须发出税务发票,而开出税务发票当日,被视为时间供应(Time of Supply)。
给零售商A的供应:
他在2015年9月11日,开出税务发票。
由于税务发票是在21天内开出,因此2015年9月11日形成时间供应(Time of Supply)。
2015年9月11日落在7月至9月征税期内,因此电脑批发商可以在2015年10月,当呈报征税期7月至9月的 GST-03表格时,就得申报600(10,600 * 6/106)令吉的销项税(Output Tax)。
给零售商B的供应:
他在2015年10月10日,开出税务发票。
由于税务发票没有在21天内开出,因此2015年9月7日形成时间供应(Time of Supply)。
2015年9月7日落在7月至9月征税期内,因此电脑批发商可以在2015年10月,当呈报征税期7月至9月的 GST-03表格时,就得申报600(10,600 * 6/106)令吉的销项税(Output Tax)。
他在2015年10月10日,开出税务发票。
由于税务发票没有在21天内开出,因此2015年9月7日形成时间供应(Time of Supply)。
2015年9月7日落在7月至9月征税期内,因此电脑批发商可以在2015年10月,当呈报征税期7月至9月的 GST-03表格时,就得申报600(10,600 * 6/106)令吉的销项税(Output Tax)。
其实不然。
电脑批发商必须要在2015年10月,当呈报征税期7月至9月的 GST-03表格时,就申报1200(2 * 10,600 * 6/106)令吉的销项税(Output Tax)。
这种疏忽,很容易造成的,因此这算不算是一颗计时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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