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October 28, 2014

消(19):消费税所带来的计时炸弹(4)

暴哥是一个精明的消费者,赶紧在消费税实行前,为公司添购电脑。

他于2015年3月27日向电脑零售商查理仔下订单,然后在2015年3月31日付款,查理仔也开出了一张10,000令吉的发票。

暴哥的公司:

由于发票是在2015年3月31日开出,因此没有消费税,也就没有所谓的进项税。


由于人手不够,查理仔只能在2015年4月2日,才能够将电脑送到暴哥的办公室,并组装好。

原本,这也不是什么大问题。

不过,因为从下单,到开发票、付款及组装,这一个过程跨越消费税落实点,也就是2015年4月1日,因此头疼的问题来了。


查理仔公司的征税期如果是每3个月一次,他必须要在2015年7月申报这个供应的销项税(Output Tax)。

他有两个方式:

1. 向暴哥追讨600令吉消费税款额(10,000 * 6%)

2. 自己流着泪啃下566.04令吉的消费税((10,000 * 6/106)

假设其利润,原本是20%的,也就是2000令吉。

如果他能够向暴哥追讨成功,那么他的利润将维持在2000令吉。

如果他被逼自己啃下,那么他的利润就缩水,变成1433.96令吉。


6 comments:

  1. 请问不是跟着invoice bill 的日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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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这位朋友,

      这是过度时期的一个议题, 凡是这种情形, 都需要呈报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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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请问,31-3-2015 就已经付款,4月2日送货完全没有金钱的交易,这样要呈报消费税?关税局会知道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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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Anonymous,

      需要在第一个征税期申报销项税。

      关税局查的话,会看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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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那如果没有do呢?我们现在送货都是以invoice签收的,没有开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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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Weng Lee,

      不是全部行业都会有DO的,以你的情况,发货同时以发票签收,就可以省略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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