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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还是要看看年度营业额有没有达到50万令吉的门槛,如果超过的话,该名电子商务业者就需要向关税局注册消费税户口。
我这里假设这名子商务业者的年度营业额达到50万令吉的门槛,同时也已经注册了消费税户口。
针对第一个问题,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商品或服务都是向本地商家采购;
只要该名电子商务业者的供应商的年度营业额超过50万令吉门槛(又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但是选择了自愿性注册),那么所有的采购都会被征收消费税。
虽然如此,先别紧张,因为所有该名电子商务业者被征收的消费税,都是进项税 (Input Tax),是可以索取回扣 (Input Tax Credit)的 。
因此,被征收消费税并不会增加改名电子商务业者的成本负担,也不会影响其利润。
第二种:商品或服务都是向海外商家采购。
对于商品 (Goods)而言,凡事进口的商品,在海关时,都必须缴付消费税。
有些电子商务业者会通过快递,将商品从外国运输进来马来西亚,只要进口商品的价值超过500(之前误置400)令吉,就必须向海关呈报。
至于服务(Service)呢,也是一样需要交费消费税。
但是服务的供应,跟商品的供应有着一些区别,因为服务是无形的,海关也不容易察觉其存在性。
因此,关税局采用了反向征收机制(The Reverse Charge Mechanism),也就是说,该名电子商务业者必须针对该入口的服务进行自我评估(must self-assess)其价值,然后当作是自己在供应 (Supply)并为此(自己为自己)征收消费税。
假设:
对于商品 (Goods)而言,凡事进口的商品,在海关时,都必须缴付消费税。
有些电子商务业者会通过快递,将商品从外国运输进来马来西亚,只要进口商品的价值超过500(之前误置400)令吉,就必须向海关呈报。
至于服务(Service)呢,也是一样需要交费消费税。
但是服务的供应,跟商品的供应有着一些区别,因为服务是无形的,海关也不容易察觉其存在性。
因此,关税局采用了反向征收机制(The Reverse Charge Mechanism),也就是说,该名电子商务业者必须针对该入口的服务进行自我评估(must self-assess)其价值,然后当作是自己在供应 (Supply)并为此(自己为自己)征收消费税。
假设:
查理仔从中国进口了5个网上投资教学的课程配套,总共50,000令吉。
首先,无可否认的,查理仔将会缴付50,000令吉给中国商家。
然后,查理仔必须通过反向征收机制(The Reverse Charge Mechanism)呈报这一项交易,并因此向自己征收6%的消费税,也就是3,000令吉。
3,000令吉变成了查理仔的进项税(Input Tax),是可以索取回扣 (Input Tax Credit)的 。
因此,在一进一出相抵消的情况下,查理仔是不需要缴付这笔消费税。
看起来好像很荒谬,同时也会觉得很无聊,因为最后竟然是相抵消掉,然后变成“零”。
其实,不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查利仔有提供豁免消费税的商品或服务),就会无法相抵消了(也就是查理仔需要缴付该入口而产生的进项税)。
针对第二个问题,有两种情形:
2. 将商品或服务销售/提供至海外。
针对第一个问题的答案:
很简单,刚才说了,我在这里假设这名子商务业者的年度营业额达到50万令吉的门槛,同时也已经注册了消费税户口,那么不管是供应商品还是服务(比如:网上投资教学课程配套,网上补习,网上外汇入门课程。。。等等),都需要向客户征收6%的消费税(假设他的商品或服务,不是被归纳在零利率和豁免清单内)。
针对第二个问题的答案:
因此,不需要征收消费税。
至于服务呢,到目前为止,也最有可能将会是零利率(截至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具体的条规出现)。
1. 鉴定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地,是一项具有争议的课题,关税局目前是把使用马来西亚互联网协议(IP,Internet Protocol)地址的电子商务业主,当作在马来西亚经商(提供供应)。
2. 对于那些经常将商品销售至国外的朋友们,必须把出口文件(海关表格 - K2,或邮政代销,postal consignment,如果通过快递)收好。
否则,你或许无法享有零利率。
3. 电子商务是一个全球的趋势,可是要在海关审核每一项进口,是一件耗时且吃力的工作,实际上,这是不可能办到的事。
因此,关税局只能尽量求个平衡点(strike a balance)。
否则,你或许无法享有零利率。
3. 电子商务是一个全球的趋势,可是要在海关审核每一项进口,是一件耗时且吃力的工作,实际上,这是不可能办到的事。
因此,关税局只能尽量求个平衡点(strike a balance)。
截至目前为止,整个消费税的架构还没有真正出炉,明天的财政预算案,很值得追踪与关注。
If importing goods using air courier services, the relief is for the goods imported are of a total value not exceeding RM 500 per consignment (not RM 400) as is relief order Item No. 22, page 32.
ReplyDelete这位朋友,
Delete谢谢你的资讯, 是500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