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从现在开始到2015年4月1日,任何的买卖都不会被征收消费税。
然而,这段时间内,生产商或制造商所生产或制造的物品,依然一样需要征收销售税(Sales Tax)。
那么,就有一个问题了。
那些在2015年4月1日,也就是消费税实施前的存货,应该怎样处理?
这些存货,生产商或制造商都已经征收并缴付过10%的销售税(Sales Tax)的,在2015年4月1日后卖出去又得征收消费税,岂非出现双重征税现象?
在这种情形下,任何直接从制造商或生产商手中采购货品的商家们(也就是说,他们是缴付销售税的人),可以向关税局申请特别退税(Special Refund),不过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强制性注册人(Mandatory registers ),也就是说自愿性注册人(Voluntary registers )不算。
强制性注册人(Mandatory registers )如果没有在2015年4月1日前注册,也没有资格申请退款。
(二)有关存货,在2015年4月1日后,必须是用以生产应课税供应(for the purposes of making taxable supplies)
(三)有关存货的销售税(Sales Tax)在2015年4月1日前已缴付
(四)申请人必须持有相关供应商的发票,证明已支付销售税(Sales Tax)
(五)对于进口货物,申请人必须持有相关文件,证明有关进口物品已支付销售税(Sales Tax)。
索取特别退税的事项:
1. 从消费税落实日算起,6个月内必须提出申请(也就是说在2015年9月30日之前);
2. 关税局只接受网上申请(Submission of claims are only allowed online);
3. 在这段时间内,申索人只能够提出一次申请,同时在提出申请后不能再做任何更改;
4. 任何获得关税局总监批准的特别退税款额,将优先用于对申索人的任何未付消费税、销售税、服务税、关税、国产税、罚款,收费和其他相关的款项。
1. 从消费税落实日算起,6个月内必须提出申请(也就是说在2015年9月30日之前);
2. 关税局只接受网上申请(Submission of claims are only allowed online);
3. 在这段时间内,申索人只能够提出一次申请,同时在提出申请后不能再做任何更改;
4. 任何获得关税局总监批准的特别退税款额,将优先用于对申索人的任何未付消费税、销售税、服务税、关税、国产税、罚款,收费和其他相关的款项。
(unpaid GST, sales tax, service tax, custom duties, excise duties, penalties, surcharge and any other money payable under those related acts. )
5. 剩余的特别退税款额,关税局会在2年内分成8次(每3个月一次)支付给申索人;
6. 申索人必须保留有关记录7年;
7. 在索回特别退税后,假设有关商品稍后退还给制造商(returns the same goods to the supplier),申索人必须计算并呈报销项税。
如果没有这样做的话,关税局会向申索人施予“逾期缴付税款”罚款。
1. 针对少于10千令吉的特别退税,需要一名特许会计师( chartered accountant)在特别退税证书上签名;
2. 针对多于10千令吉的特别退税,需要一名授权公司审计师(approved company auditor)在特别退税证书上签名。
1. 公司资本资产(capital assets ),比如:建筑物、设备
2. 已经部分使用的物品,比如:包装原料
3. 租赁商品,比如:汽车
4. 非商业用途的商品,比如:个人消费或兴趣爱好的商品
5. 非卖品或非交换品,比如:办公室文具
6. 在2015年4月1日前买的商品,销售税已经缴付,不过有关商品随后出口,并已经根据1972年消费税法令第29条文索取补偿了
7. 有关商品依据1972年消费税法令第31(a)条文,申请了销售税减免
20%退税法
这种情形主要出现在那些不是直接跟生产商或制造商采购的商家身上,比如:零售商。
零售商从批发商手中取得的发票,并不会显示销售税。
只有生产商或制造商开给批发商的发票,才会显示销售税。
批发商还是一样可以申请退税,不过是根据20%退税法计算。
特别退税 = 实际价格 * 20% * 销售税率
大前提是,申索人必须确保有关的商品,他已经如数缴付给其制造商或生产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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