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以及最恰当的方式,当然还是书信通知,并签上名字,亲手传递。
通过 Email、WhatsApp、SMS,不是不能,只是我觉得没有这么好。
还记得 Khoo 在工业法庭的案件吗?
关于他的假 Payslip,由于是通过 Email 给公司的。
在法庭上,他竟然否认那个 Email 是他的。
还好,公司有其他证据显示那个 Email 是他的,才让公司有着指控的证据。
但是,如果 Khoo 继续否认说,即使那个是他的 Email,但是不是他发出的?
那么,案件又进入一个复杂的地步了。
避免这些然后可能会产生的不必要麻烦,公司的 Policy 最好写清楚 - 辞职必要要通过书信。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
Note: Only a member of this blog may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