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A公司聘请销售人员做销售的话:
~ 销售人员从A公司所获得的收入及佣金 【Commission】是属于 - 受薪收入【Employment Income】;
~ 在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4(b)条文被课税。
~ 员工的收入 + Commission 需要扣 PCB
~ 几乎没有什么东西可以扣税
2。 但是,如果A公司:
~ 委任代理商、经销商或分销商销售公司的产品
~ 这些代理商、经销商或分销商,可以是
* Sole Proprietorship、
* Partnership、
* Sdn Bhd 或
* LLP。
~ 他们是独立运作的实体;
~ 有权利接受或拒绝A公司所开出来的条件;
~ 因此不属于A公司的员工。
~ 他们从A公司所获取的收入是属于经商收入【Business Income】
~ 在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4(a)条文下被课税。
~ 与销售有关系的费用,都可以拿来扣 Tax 【S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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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员工给 EA Form
4. 那么,这些代理商、经销商或分销商呢?
5. 我跟你说在很久很久以前,是怎样做的:
~ 公司开 Payment Voucher 出钱,然后当公司费用出账;
~ 代理商、经销商或分销商们收到钱后,因为也没有什么Document,因此:
* 有些有报账,当生意收入;
* 有些是胆大包天的,完全假装不知道要报,就这样进了自己的 Pocket
6. 内陆税收局担心:
~ 赚取佣金这些代理商、经销商或分销商。。
~ 没有将所赚取的佣金收入呈报;
~ 导致政府的税务收入减少。
7. 因此,在2012年财政预算案特通过了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83A条文,以确保中间商呈报他们的佣金收入。
8. 因此,在这条文下,每一间公司必须给其代理商、经销商或分销商表格 CP 58 [if the amount of monetary and non monetary incentive exceeds RM 5,000, 就必须给一份副本给他们]
9. CP 58 的功能就类似 EA Form,让这些代理商、经销商或分销商去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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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假设没有提供 CP 58 给代理商、经销商或分销商,会怎样?
11. 在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20(1)(b)条文,属于是一项罪行
12. 如果被提控,一旦定罪,刑罚:
~ RM200 – RM20,000;或
~ 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
~ 两者兼施 【坐牢 + 罚款】
#CP58
下一篇 - CP 58 的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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