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November 8, 2019

老头子讲Tax ~ 23.1: 没有提供 CP 58 给代理商、经销商或分销商,会怎样?



1。 如果A公司聘请销售人员做销售的话:

~ 销售人员从A公司所获得的收入及佣金 【Commission】是属于 - 受薪收入【Employment Income】;

~ 在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4(b)条文被课税。

~ 员工的收入 + Commission 需要扣 PCB

~ 几乎没有什么东西可以扣税

2。 但是,如果A公司:

~ 委任代理商、经销商或分销商销售公司的产品

~ 这些代理商、经销商或分销商,可以是

* Sole Proprietorship、
* Partnership、
* Sdn Bhd 或
* LLP。

~ 他们是独立运作的实体;

~ 有权利接受或拒绝A公司所开出来的条件;

~ 因此不属于A公司的员工。

~ 他们从A公司所获取的收入是属于经商收入【Business Income】

~ 在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4(a)条文下被课税。

~ 与销售有关系的费用,都可以拿来扣 Tax 【S 33(1)】

~~~~~~~~~~

💥💥

3. 员工给 EA Form

4. 那么,这些代理商、经销商或分销商呢?

5. 我跟你说在很久很久以前,是怎样做的:

~ 公司开 Payment Voucher 出钱,然后当公司费用出账;

~ 代理商、经销商或分销商们收到钱后,因为也没有什么Document,因此:

* 有些有报账,当生意收入;
* 有些是胆大包天的,完全假装不知道要报,就这样进了自己的 Pocket

6. 内陆税收局担心:

~ 赚取佣金这些代理商、经销商或分销商。。

~ 没有将所赚取的佣金收入呈报;

~ 导致政府的税务收入减少。

7. 因此,在2012年财政预算案特通过了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83A条文,以确保中间商呈报他们的佣金收入。

8. 因此,在这条文下,每一间公司必须给其代理商、经销商或分销商表格 CP 58 [if the amount of monetary and non monetary incentive exceeds RM 5,000, 就必须给一份副本给他们]

9. CP 58 的功能就类似 EA Form,让这些代理商、经销商或分销商去报税

~~~~~~~

10. 假设没有提供 CP 58 给代理商、经销商或分销商,会怎样?

11. 在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20(1)(b)条文,属于是一项罪行

12. 如果被提控,一旦定罪,刑罚:

~ RM200 – RM20,000;或

~ 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

~ 两者兼施 【坐牢 + 罚款】

#CP58

下一篇 - CP 58 的迷思

http://bit.ly/32pl8UC



☎️☎️☎️☎️☎️☎️☎️☎️

👉专业资讯送到你手中

1. 本公司网站

✍️ https://www.ccs-co.com/

2. 本公司 Telegram

✍️ http://bit.ly/YourAuditor

【你需要先安装 Telegram】

3. 本公司 Instagram

http://tiny.cc/rojzrz

4. 本公司部落格

http://tiny.cc/8zjzrz

5. CCS Google

http://tiny.cc/9oussz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

Note: Only a member of this blog may post a comment.

LinkWithin

Related Posts Plugin for WordPress, Blogg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