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 Jeffrey Tan Hock Chai v. Keris Properties Sdn Bhd
(i) 员工 - Jeffrey Tan Hock Chai [简称 - 员工];
(ii) 雇主 - Keris Properties Sdn Bhd【简称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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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公司6个证人及 Jeffrey 的供词后,工业法庭主席开始要做工了 - Evaluation & Findings
1。 雇主的责任是去证明员工无法胜任 Permanent employment。
2。主席引证 Dunston Ayadurai 的书 《Industrial Relations In Malaysia Law & Practice》:
~ “在试用期的员工,无法胜任成为 Permanent employment”
~ 在工业法庭,雇主需要证明他是非常的诚实作出上述决定
3。因此,雇主需要去证明,解雇是合理的
4。 而且是通过公正的程序
5。 法庭参考解雇信【看图】,发现 Jeffrey 被解雇的原因是 - 工作表现不好
6。 法庭倾向于认同 Jeffrey 的陈述,那就是公司第二、三及四证人所作出的供词,主要针对他的行为与态度。
~ 这不是解雇的理由;
~ 这【行为与态度】也与案件无关。
7。 但是第五证人的供词就非常明显的证明了 Jeffrey 在2006年6月8日确实薪水出多了
8。但是第五证人也道出,之所以这样,也许因为公司对于 Public Holiday 的资料没有给到 Jeffrey
9。 雇主需要检视员工的工作能力,如果发现有不足,需要告诉员工
10。 公司在解雇信中说 Jeffrey 是因为工作表现不好而被解雇
11。 但是,现在在法庭上看来,他们却以其他理由来佐证他们解雇的原因
12。第一、二、三及四证人的证据却围绕在薪水出多了 RM400
13。Jeffrey 的试用期是6个月,但是他只做到3个月半就被解雇,公司没有给予他充足的时间去改善,再加上公司才在4月用 UBS。
14。 你怎样期望一个人在短短的时间内去证明自己的工作能力?
15。Jeffrey 告诉第四证人,公司多付给她的RM400薪水要下个月才扣出来是因为,Jeffrey 在盘问环节如此回答:
A:我告诉她在我做修正前,我需要咨询 IT 专家。但是她的态度似乎没有商量的余地,一定要我马上改给她才可以。
16。 至于解雇是否合理,公司需要提出他们有公正的做过评估,并证明 Jeffrey 不适合的证据
17。 Jeffrey 的工作表现,是需要进行评估的,但是明显的是公司并没有作出评估
18。On the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公司没有证据显示 Jeffrey 工作表现不好
19。公司发出解雇信的理由写 - 工作表现不好
20。公司第一证人所指出的 - 使用 UBS 系统拿到错误的资讯,这只是小过失而且是可以修补的
21。公司所展示在2006年4月29日及5月4日发出的 warning letter,是 backdated的,这证明公司的行为非常不好、不诚实,而且也很苛刻。
~~~~~~~~~~~~~~
弥补【Remedies】
22。 解雇前,仍在试用期的 Jeffrey 寻求复职
23。但是根据现在的状况显示,法庭认为复职不是最好的方法,因此决定授予金钱的赔偿
24。 不过由于 Jeffrey 目前也找到新的工作,在一家公司担任 HR Manager,这表示他在被解雇后,依然有能力找到工作
25。考量这些因素后,法庭认为解雇并没有为 Jeffrey 带来负面的影响
26。 法庭裁决,公司需要赔偿 RM7,000 给 Jeffr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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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你有什么启示?
这个案件,至少会带来一些有用的讯息给你:
27。即使是试用期【Probation】,也不能随意终止雇佣合约【解雇的意思】
28。解雇是需要理由的,老板写在 Letter Of Termination 里面的理由,日后会成为呈堂物证
29。老板千万别犯上讲一套做一套的错误,就是说:解雇信说表现不好,上庭时却一直咬着其他的东西,比如:态度不好,无礼、粗鲁。因为这些跟工作表现不好毫无关系。
30。公司上庭时,不是派多多证人就会赢的
31。当以表现不好作为解雇理由时,请三思 - 你有进行评估吗?你凭什么讲员工表现不好?光说无凭 = 讲废话
32。在 Industrial Court,员工要赢不难,老板要赢非常难,除非你的 documentation 真的做到很好
33。 很多公司在要上庭时“做"文件,然后再 Backdated,被工业法庭主席发现后,你会输到很难看,因为在他们眼里 - 公司没有诚信,讲什么都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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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别忘记,
CCS 十面埋伏
或许也有你感兴趣的文章,认为有帮助就请 "Like‘一下。
~ 这不是解雇的理由;
~ 这【行为与态度】也与案件无关。
7。 但是第五证人的供词就非常明显的证明了 Jeffrey 在2006年6月8日确实薪水出多了
8。但是第五证人也道出,之所以这样,也许因为公司对于 Public Holiday 的资料没有给到 Jeffrey
9。 雇主需要检视员工的工作能力,如果发现有不足,需要告诉员工
10。 公司在解雇信中说 Jeffrey 是因为工作表现不好而被解雇
11。 但是,现在在法庭上看来,他们却以其他理由来佐证他们解雇的原因
12。第一、二、三及四证人的证据却围绕在薪水出多了 RM400
13。Jeffrey 的试用期是6个月,但是他只做到3个月半就被解雇,公司没有给予他充足的时间去改善,再加上公司才在4月用 UBS。
14。 你怎样期望一个人在短短的时间内去证明自己的工作能力?
15。Jeffrey 告诉第四证人,公司多付给她的RM400薪水要下个月才扣出来是因为,Jeffrey 在盘问环节如此回答:
A:我告诉她在我做修正前,我需要咨询 IT 专家。但是她的态度似乎没有商量的余地,一定要我马上改给她才可以。
16。 至于解雇是否合理,公司需要提出他们有公正的做过评估,并证明 Jeffrey 不适合的证据
17。 Jeffrey 的工作表现,是需要进行评估的,但是明显的是公司并没有作出评估
18。On the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公司没有证据显示 Jeffrey 工作表现不好
19。公司发出解雇信的理由写 - 工作表现不好
20。公司第一证人所指出的 - 使用 UBS 系统拿到错误的资讯,这只是小过失而且是可以修补的
21。公司所展示在2006年4月29日及5月4日发出的 warning letter,是 backdated的,这证明公司的行为非常不好、不诚实,而且也很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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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Remedies】
22。 解雇前,仍在试用期的 Jeffrey 寻求复职
23。但是根据现在的状况显示,法庭认为复职不是最好的方法,因此决定授予金钱的赔偿
24。 不过由于 Jeffrey 目前也找到新的工作,在一家公司担任 HR Manager,这表示他在被解雇后,依然有能力找到工作
25。考量这些因素后,法庭认为解雇并没有为 Jeffrey 带来负面的影响
26。 法庭裁决,公司需要赔偿 RM7,000 给 Jeffr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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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你有什么启示?
这个案件,至少会带来一些有用的讯息给你:
27。即使是试用期【Probation】,也不能随意终止雇佣合约【解雇的意思】
28。解雇是需要理由的,老板写在 Letter Of Termination 里面的理由,日后会成为呈堂物证
29。老板千万别犯上讲一套做一套的错误,就是说:解雇信说表现不好,上庭时却一直咬着其他的东西,比如:态度不好,无礼、粗鲁。因为这些跟工作表现不好毫无关系。
30。公司上庭时,不是派多多证人就会赢的
31。当以表现不好作为解雇理由时,请三思 - 你有进行评估吗?你凭什么讲员工表现不好?光说无凭 = 讲废话
32。在 Industrial Court,员工要赢不难,老板要赢非常难,除非你的 documentation 真的做到很好
33。 很多公司在要上庭时“做"文件,然后再 Backdated,被工业法庭主席发现后,你会输到很难看,因为在他们眼里 - 公司没有诚信,讲什么都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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