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October 29, 2019

我是打工皇帝系列 - 69 ~推定解雇 – 我是辞职还是被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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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1955年劳工法令第12(1)条文阐明:劳资双方可以终止雇佣合约

【Either party to a contract of service may at any time give to
the other party notice of his intention to terminate such contract of service】

2. 至于要多久的 Notice,就依据Offer Letter,或第12(2)条文内所规定的。

3. 如果员工把辞职信交给公司,等同辞职。

4.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过后要到工业法庭举报被老板无理解雇是比较难成功的。

5. 打工一族有时候面临这样的困境:

~ 工作环境变得无法忍受,迫使他们必须辞职。

6. 在这种情况下,马来西亚法律并不一定会将雇员的这个举动当作"辞职"【Resignation】。

7. 如果工作场所的条件非常的糟糕,站在法律的角度,员工的辞职实际上是“解雇”【Dismissal】。

8. 推定解雇【Constructive Dismissal】是一种法律术语。

9. 如果员工因为工作场所的状况变得令人无法忍受而被逼辞职,老板是需要负上责任的。

10. 因此,员工有权利到工业法庭作出举报,并要求赔偿。

11. 如果员工认为:

~ 他的工作重要基本条件已经受到老板无理的行为破坏;

~ 使他不能再忍受下去。

12. 那么他必须尽快辞职。

13. 要不然可以被视为他已经宽恕了对方【老板】。

14. 如果员工没有满足 (11)的两种条件,他的投诉可能会被法院驳回。换句话来说,雇主的行为是使他无法继续工作下去。

15. 推定解雇犹如一把双面刃。

下一篇文章,会和大家分享推定解雇【Constructive Dismissal】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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