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上诉方 - Dynacraft Industries Sdn Bhd【简称 - 公司】;
(ii) 被告 - Kamaruddin Kana Mohd Sharif & Ors 【Kamarudd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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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
1. 有些商家以为:
~ “裁员” 不等同“解雇”
~ 只有“解雇”才会有 dismissal without cause or excuse 的问题
~ 只有不合情合理的解雇,才会惹上官非 - Industrial Court
2. 因此,就想到把“解雇”漂白成“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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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怎样看?
3. 裁员“绝对”是公司管理层的权利
4. 法庭也“绝对”不会干预公司的任何裁员决定
5. 但是,前提是:
~ 裁员行动必须是合情合理;及
~ 处理时需要公正
6. 否则,员工再拿了你的裁员补偿【Retrenchment Benefit】后,依然可以到工业法庭举报 - 遭受无理“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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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件
7. 上一篇文章,分享过这个案件:
~ Dynacraft Industries Sdn Bhd v. Kamaruddin Kana Mohd Sharif & Ors
8. 公司因为1998年的金融风暴,裁员19名员工
9. 想当年,很多公司都死在金融风暴
10. 这家公司因为金融风暴,出现亏损,经营吃力。因为这个理由而裁员,总该合情合理吧?
11. 但是,公司至少还懂得体恤员工,因此作出了RM142,538.88 的裁员补偿【Retrenchment Benefit】给其他7名员工
12. 裁员的理由 - 合情合理;裁员的补偿,看起来也仁义已尽
13. 然而,这7名员工却不这么认为
14. 他们认为公司在裁员的”处理“上,有欠公平,没有按照 LIFO 的法则 【请看回上一篇文章】
15. 因此,他们7人把案件带到工业法庭去
16. 经过审理,公司最终需要再额外作出 RM 751,174.52 的赔偿给这7个人
17. 这笔赔偿,包括:
~ 追溯薪水 【Backwages】
~ 复职替代赔偿【Compensation, in lieu of reinstatement】
18. 虽然看上去,对公司有点雪上加霜
19. 经营不善,财务吃紧,面临亏损,这是一回事
20. 员工应有的福利,又是另外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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