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联邦法院的一起案件
案件 - Dynacraft Industries Sdn Bhd v. Kamaruddin Kana Mohd Sharif & Ors
(i) 上诉方 - Dynacraft Industries Sdn Bhd【简称 - 公司】;
(ii) 被告 - Kamaruddin Kana Mohd Sharif & Ors 【Kamarudd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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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
A 公司把业务卖给 B 公司,同时也把员工转移给 B 公司。
1998年的金融风暴,严重影响 B 公司的生意。
B 公司进行裁员,请问 B 公司是否:
~ 可以采用 LIFO 的法则,
~ 把后面从 A 转移过来的员工裁员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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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况
1. Malaysia Pacific Industries Berhad [MPI] 是一家上市公司,在1992年成立一间子公司,叫作 - Dynacraft Industries Sdn Bhd [DISB]
2. DISB 从事半导体引线框架制造 [semiconductor lead frames]
3. 有另外一间叫做 - Dynacraft Sdn Bhd [DSB] 的公司,把其业务卖给 DISB
4. 在1996年1月19日, DSB 出信通知其员工:
~ 由于业务被出售;
~ 所有雇佣合约于1996年1月20日终止
5. 1996年1月19日当天,DISB 也出信给所有 DSB 的员工,Offer 继续留在 DISB 做工
6. 1998年的金融风暴,严重影响 DISB 的生意
7. DISB 于是作出业务重组,并在1998年7月17日裁员包括 Kamaruddin 在内的19名员工
8. 裁员的其中一个法则是:后进者先裁 Last In, First Out [LIFO]
9. DISB 以 Kamaruddin 是在1996年才加入,属于 Last In,因此先裁他
10. Kamaruddin 从 1976年6月25日,就在 DSB 做工。他认为自己的工龄至少22年,根据 Last In, First Out 法则,他是不应该被裁员的
11. Kamaruddin 到工业法庭举报遭受无理解雇,要求复职【Rein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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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法庭【Industrial Court】的审理
(a) Did a redundancy situation arise in the company necessitating the claimants’ retrenchment?
(b) Was the selection of the claimants for retrenchment in accordance with established principles?
12. 虽然裁员是公司管理层的权利,但是裁员依然必须要合情合理
13. 公司作证时说:
~ Kamaruddin 是公司两名仓库主管之一。但是因为生意不好,公司并不需要两名仓库主管,因此把他裁员
14. 工业法庭发现:
~ 当初 DSB 及 DISB 有签署一份合约。
~ 合约的其中一个条款是,DISB - would give these employees full credit for past service
15. 工业法庭认为:
~ DISB 在裁员的过程中,没有遵循 LIFO 的法则
~ DISB 忽视 Kamaruddin 之前在 DSB 服务过的20年
16. 因此裁决裁员不合情合理:
~ Kamaruddin 的薪水 RM1,917
~ 公司需要赔偿 RM83,581.20
~ 但是由于之前,公司有给了 Kamaruddin Termination Benefits 11,502.00
~ 因此,扣除后,最终需要赔偿额是 RM72,07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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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满裁决,上诉到 High Court,要求撤销工业法庭的裁决 【for an order of certiorari to quash the Industrial Court Award】
17. 公司坚持认为:
~ DSB 及 DISB 是不同的个体 【separate entity】
~ Kamaruddin 的雇佣合约是从 1996年1月20日才开始
~ 审理时,不能忽视两份雇佣合约的存在
~ 因此,公司并没有触犯 LIFO 的法则
18. 高庭在审理后,维持工业法庭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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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满 High Court 的裁决,上诉到上诉庭【Court Of Appeal】
19. 上诉庭审理后,同样的维持工业法庭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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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满 Court Of Appeal 的裁决,上诉到联邦法院【Federal Court】
20. 联邦法院审理后,认为:
~ 这不是简单的一项业务转移,在买卖协议下,也包括员工持续性受聘的条款
~ 也因为这个条款,DISB 可以不用为人力资源操心,在收购后马上就可以经营业务
~ 有鉴于此,Kamaruddin 过去的经验是不容忽视的
~ DISB 与 Kamaruddin 所签署的雇佣合约,也没有条文说,员工的福利将会因为 DSB 出售业务,而受到限制
~ 同时,DISB 也曾承诺所有 DSB 的员工,他们享有之前在 DSB 的条款和条件 [same terms and conditions]
~ 工业法庭对于 LIFO 的诠释并没有错,在裁员时,Kamaruddin 之前在 DSB 服务的工龄,也需要考虑在内
21. Federal Court 最终的裁决是 - 维持工业法庭的裁决
22. 由于 DISB 总共裁员7名员工,总共需要赔上 - RM751,17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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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ination Benefits v. Compensation due to unfair dismissal
23. 对于有关裁员,其实 DISB 总共支付了 RM 142,538.88 的裁员补偿【Termination/Retrenchment Benefits】
24. 但是,由于没有遵循 LIFO 法则,被7名员工到工业法庭举报 - dismissal without just cause or excuse
25. 工业法庭审理后,认为 DISB 的这项裁员,不合情合理
26. 因此,DISB 需要作出 RM 893,713.40 的赔偿
27. 当然,工业法庭也很 Fair,它要 DISB 作出的 RM751,174.52赔偿,是在扣除 RM 142,538.88 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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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我知道有些老板想偷龙转凤,与其解雇你,不如当作裁员你,以减少所要作出的补偿。
但是,小心吃炸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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