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July 28, 2019

看来对于 Public Holiday,很多商家并不是很了解

这家公司,出通过说已经给了员工Min 11天假期了,因此30/7 公司没有假期。同时还有点“胆大包天”的说 - 以后政府如果还有宣布的特别假期,一概不理会。工人必需严格遵守公司指定的那11天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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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这间公司的老板,又或者 HR 最近没有看到十面埋伏的分享。

后果是什么?

员工拿了这封信去劳工部举报,现在公司中调查。

p/s : 中调查,未必有事的,如果公司全部 staff salary 都超过 RM2,000

怎样讲呢?请继续看下去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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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板,HR负责人,请注意几个事项。

1。1955 年劳工法令是cover RM2,000 以下的员工(除非有关工人是 Manual Worker)

【p/s : 东马沙巴及砂拉越有着本身的劳工法令,薪金是RM2,500 以下】

2。劳工法令内,有着两种不同的 public holiday:-

a。一种是政府每年会在宪报公布的。大概有17、8天。

然后 EA 1955 规定公司要给员工多少11天

所以如果你做的公司只给11天,它并没有错。

如果什么假期都给完你,那恭喜你,老板实在好{要知道,放假一天,公司的成本是增加蛮多的}

b。在 1951 年假期法令 【Holidays Act 1951】S 8阐明,政府可以另外授予特别假期

关于这个,跟上面那个是不一样的。

即使公司已经给了11天假期,如果碰到政府有引以这个条例颁布特别假期,比如 30/7,公司一定【注意,⚠️,是一定!】要给假期工人。

能够出一封信,说公司没有给吗?

当然可以,但是法律上不对。

后果两种-

1。没事 (工人都很乖)

2。就好像这间公司一样,只要有员工去举报,就。。肯定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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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要说的是哪些。。。。。

没有被 EA 1955 cover 的工人,就是哪些薪金超过 RM2,000 [ 东马 - RM2,500] 的所谓白领阶层

你们有没有假期,看你们的 offer letter。

如果 offer letter 里面说 - 本公司没有给public holiday 的(劳动节也要做工的),而你又不小心签了,那就表示 - 做牛做马你都要做,你没有public holiday 的。

当然,我相信大部分薪水 > RM2,000 的 offer letter,公司还是会给最少 11 天假期的。

至于 Holidays Act 1951, S8 的,就要仔细看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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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接到很多短信,才知道很多人对 holiday 没有概念的

看到报纸登 - 一定要给 holiday,就以为一定要给,其实不然。

有一种人,你当天要他回来做工,即使他去labour office 举报,你也会没事的,那种人就是:

1。 薪水 > RM 2,000 (超过),labour office 一概不处理

2。然后 offer letter 没有说明他们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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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我的建议是-

- 基于是我们的最高元首登基

- 处于尊重

- 维持良好的劳资关系(雇主跟雇员)

当天就宣布为公司的假期,全体员工享有。

如果你从事的行业,当天无法放假,可以以另外一天替代。

就好比我的公司,我们 30/7 照常做工,不过 8/8 星期五补回(那,员工可以享有直落三天休息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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