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December 20, 2020

关于裁员的案例 47 - Dr James Alfred (Sabah) v. Koperasi Serbaguna Sanya Bhd (Sabah) & Anor

👉 联邦法院 [Federal Court]




1. 这个案件,对马来西亚工人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 案件是这样的

2. 有关工人在1986年6月1日被解雇,经过审理后,工业法庭裁定他赢得了这场官司,雇主需要作出赔偿

3. 判给他赔偿如下:

~ 追薪【Backwages】,并从1986年6月1日至1995年10月11日(听证的最后一天)这段时间;

~ 复职代替补偿金,从1984年11月1日(他第一天加入该公司的日期)至1995年10月11日,每服务届满一年获得一个月的工资;

~ 还有20天的工资代替他未用完的年假【Untilised Annual Leave】。

4. 雇主不满意,提出上诉。高庭【High Court】拒绝了雇主提出的撤销案申请,

5. 但是上诉庭【Court of Appeal】对于追薪【Backwages】,允许被雇主提出的上诉:

~ 因为有关员工被解雇后找到工作,并有收入

~ 因此,所裁定的赔偿,必需相对的扣除他在新工作上所获得的薪水

6. 员工不服,向联邦法庭上诉。

7. 联邦法庭的裁决:

We therefore agree with the stand taken by the Court of Appeal that the award in respect of backwages is flawed and that the matter be remitted to the Industrial Court for reassessment.

~ 意思就是说,联邦法庭认同上诉庭的裁决,这项赔偿是有瑕疵的,因为员工被裁员后,有找到新的工作,同时也获得薪水

8.有鉴于此,公司所需要作出的赔偿,需要扣除一个特定的比例

9. 这个案件,为什么说伤害了马来西亚的工人呢?

10. 按照这个裁决的逻辑,任何被解雇而没有找到工作的人,如果法庭审理后,证明他的解雇是不合情合理的,他将获得赔偿。但是,假设这个人:

~ 被解雇后,有积极找工作,

~ 同时也找到工作,并获得薪水

~ 他所获得的“应有”赔偿,是会被法庭扣除一定的百分比的【有时候是30%】

11. 这意味着,被解雇后,只要有把握赢,员工可以不用积极找工作,或只做些兼职的工作【法庭也 trace 不到的】,然后最终获得“全额”赔偿

12. 联邦法庭,是马来西亚司法最高的法院【the Federal Court, the apex court in Malaysia】,所有低级别的法庭日后审理案件时,都必需依据此裁决

13. 在 DTS Trading Sdn Bhd v Wong Weng Kit [2008] 1 ILR 548 这个案件,工业法庭作出如此的裁决:

~ 在像我们这样的社会,一个人总是不得不在为了维持日常生活而需要工作的,

~ 因此,即使没有证据显示有关员工在解雇后有收入,

~ 法庭仍然有权从赔偿中扣除一个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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