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July 15, 2012

太阳能争议卸责于电脑不可取 智库斥永续能源机构劫穷济富

2012年7月15日 下午3点54分

大马水务与能源研究协会(AWER)今日抨击永续能源发展机构(SEDA)近期把太阳能发电配额出现寡头垄断的争议,归咎于电脑系统的态度不可取,并敦促政府必须采取行动阻止有人从中牟利。

大马水务与能源研究协会向首相纳吉发表公开信,强调电力收购制度(Feed-in tariff,简称FiT)不可以和不能被滥用,并造成垄断。

“永续能源发展机构(包括董事会成员和职员)不能将这个失误的所有责任推卸在像电脑系统这类的死物上,或宣称这是“透明”的机制。电脑只能是个控制机制,因为人们仍然控制其输入的资料和输出的结果。”

“政府必须采取行动,以防止有人从人民资助的电力收购制里大捞一笔。”

大马水务与能源研究协会也趁机提出电力收购制度面对其他越来越多失误和粉饰(whitewashing),并表示这对中央政府和首相承诺的绿色工艺议程(Green Technology agenda)造成了很多的不确定。

电力成本设定公式不透明

该智库表示,电力收购制是能源、绿色工艺及水务部(简称能源部)采用他国的模式(不是本土拟定)以落实可再生能源计划的机制。在此制度下,西马25%的家庭用户以及所有的工商业用户都须付额外的电费。

“工商业用户须付的额外电费则透过产品和服务的价格直接转嫁在人民的身上。结果,羊毛出自羊身上,所有的额外电费都是由人民来支付。这也是全世界众所周知的事实。”

“至今,人民和工商业者对电力收购制的单位成本设定公式(unit cost setting formula)一无所知。能源部和其顾问们是如何计算出每千瓦小时(kWh)的成本?这根本无透明度可言。”

“到底有没有一个方程式来确定资本成本(CAPEX)、营运成本(OPEX)、受监管的利润(Regulated Profit)和提升发电效率后所得到的奖掖(Efficiency Perks)?这电力收购制是由人民资助的,所以相关的机构一定要让人民清楚知道这方程式和其细节。”

“事实上,其中一位有份参与制定电力收购制的顾问标记(labelled)永续能源发展机构为‘劫穷济富’,并写了一封很长的电邮向我们抱怨。这只因能源部对他提出的改进建议充耳不闻。”

注重回报难保证永续增长

该智库表示,通过电力收购制来实行可再生能源计划仍存疑问。现时的模式不能保证可再生能源领域能永续发展和持续增长。

“媒体和公众从永续能源发展机构所得知的信息与现实完全相反。‘有利可图期限’(lucrative years)后会是什么情况呢?投资者们将继续投资吗?”

“显而易见的是,再生能源领域的增长必须依靠本土的资源及人民负担得起的资本成本和营运成本。发电技术也是另一个先决条件。目前的模式只是关注利润丰厚的利率(lucrative rates),而且许多海外使用的模式已被证明不能确保这领域能永续增长。”

该智库指出,成本的预测和原料的供应都显示了显着的差距。例如:

(a) 油棕生物质(Palm oil biomass) - 油棕的纤维可被转换为纸质包装材料(paper based packaging)。由于纸质包装材料的经济回酬更快和更容易得到环保认证(environmental recognition),因此油棕生物质的发展将面临纸张和纸浆工业的竞争。此外,纸张可以再循环和有较长的使用周期。

(b) 太阳能发电(PV) – 太阳能电池板和其他的设施如逆变器(inverters)和电池都需要原料来制造。在短时间内大量使用太阳能发电将造成原料的价格暴涨。天然气和煤是作为参考的最佳例子。

应由能源委员会统一执行

大马水务与能源研究协会也表示,与其它国家相比,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和人口相对地较少。因此,成立像永续能源发展机构的冗余机构是不明智和不正确的。

“这里边另有‘内情’和能源部是清楚知道的。 其实,永续能源发展机构的职责可以轻易地由能源委员会,甚至是绿色工艺机构(Green Technology Corporation)履行。”

“在国会通过永续能源发展机构法和再生能源法之前,我们有向能源部提出此解决方案,但能源部却置若罔闻。在2011年6月,我们针对我国电供业出版了题为《存亡:我国电供业的未来》的研究报告。这报告也强调,像我国这样的经济体系,我们需要统一的能源机构,那就是能源委员会。”

大马水务与能源研究协会指出,根据媒体的报导,永续能源发展机构也正在寻求拨款以供研究和开发再生能源领域。 由于永续能源发展机构已经是一个多余和重复的机构,因此该机构不应该被允许重复科学、工艺及革新部(MOSTI)正在实施的研发工作。

“因为,这将浪费纳税人的金钱。科学、工艺及革新部应继续其与再生能源有关的研发工作。”

促首相成立独立小组调查

“我们还无数次地向能源部提出说,作为冗余机构的永续能源发展机构不得实行与能源效率(Energy Efficiency)相关的措施与工作。事实上,永续能源发展机构没有任何可执行能源效率的司法权。”

“永续能源发展机构已经连番失败,如使用错的模式来发展再生能源领域、‘高效节能达至永续性’计划失败(这是非法执行的,因为永续能源发展机构没有任何可执行能源效率的司法权)和目前据称的太阳能发电的电力收购制出现寡头垄断问题。”

“能源效率的措施一定要由能源委员会执行,因为能源委员会法和电力供应法已经赋予能源委员会执行的权力。除上述几个明显的失败例子,永续能源发展机构尚未做出任何的成果。”

大马水务与能源研究协会促请首相成立一个独立小组调查上述所有事项。该小组还必须研究2011年再生能源法直接由能源委员会实施,以防止行政上的冗余问题和浪费金钱。

“2001年能源委员会法令里的第14条文明确地阐明发展再生能源的司法权是赋予能源委员会的。这也意味着,由于是多余的,2011年永续能源发展机构法一定要被废除。”

“建立一个持续成长的再生能源领域是重要的,但当前的模式会失败地一塌糊涂,因为它是不永续性的,而且我国也没拥有这领域的任何技术。此外,政府也一定要公布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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