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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名学生问的问题。
签了 offer letter,在准备上班前,接到准新雇主的电话,说 Offer Letter 要 cancel。
怎么办?
旧的工作又辞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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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你还没正式上班,因此,在1955年劳工法令内诠释的“员工”的定义,并不存在。
也就是说,你“还”不能说你是他们的员工。
因此,无论是 Employment Act 1955 或时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67,你还不是“合法受承认”的员工。
那,怎么办?
你还是可以试试去 JTK 或 JPP 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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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其实是要引用 Law Of Contract。
当有 Offer 及 Acceptance 存在是,有关合约就是一项具有法律性的合约【Valid contract】。
可以做的是 - 采取律师行动【Legal Action】,以寻求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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