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及4 是供已婚的纳税人填写。
单身、离婚者、鳏夫、寡妇及逝世者,填写“5”即可。
不同的评估类型会产生不同的税务计算架构。
图表(二):
已婚的纳税人,报税类型有下列几种:
B。夫妻各自报税;
C。夫妻合拼报税;
D。丈夫或太太有总收入【TOTAL INCOME】,不过配偶没有总收入;拥有总收入的一方须报税;
E。丈夫有总收入,不过太太却没有收入来源;拥有总收入的丈夫会被课税;
F。太太有总收入,不过丈夫却没有收入来源;拥有总收入的太太会被课税。
根据现有所得税法令,个人及其配偶是被视为两个独立的征税单位。
因此,丈夫和太太须为各自的收入而报税。
如果一个太太选择她的总收入与丈夫的总收入合并计算,那么税务评估将会以丈夫的名义课税。反之亦然。
当符合下列的条件下,太太可以选择她的总收入与丈夫的总收入合计:
a。在相关评估年份,是住在一起;
b。必须要有总收入【TOTAL INCOME】;
c。在相关评估年份,如果不是居民【RESIDENT】,必须是马来西亚公民【CITIZEN】。
当符合下列的条件下,丈夫可以选择他的总收入与太太的总收入合计:
a。在相关评估年份,是住在一起;
b。必须要有总收入【TOTAL INCOME】;
c。在相关评估年份,如果不是居民【RESIDENT】,必须是马来西亚公民【CITIZEN】;
d。只能够和其中一个妻子合计『如果有多个太太的话』;
e。这个行使权只有在没有其他太太选择总收入和他合计的情况下才有效。
例子(一):
1. 夫妻同住,并且是居民;
2. 丈夫选择其总收入与妻子的总收入合计,并以妻子的名义报税。
合计收入为:
= 李先生的总收入 + 李太太的总收入
= 【12,000 + 3,000】 + 【48,000 + 3,000 + 12,000】
= 78,000
李太太必须为这78,000令吉课税。
例子(二):
1. 夫妻同住,并且是居民。
总收入的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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