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June 19, 2012

锺子税术:CP58 表格的迷思与困扰

锺子税术 2013-01-12 13:40



锺贵发: 税收局担心赚取佣金的中间商没将收入呈报, 因此, 设新条例呈报他们的佣金收入。

如今市场竞争强烈,客户决定一切生意的成败,因此,制造商想要获得成功就得想尽办法满足客户的需求。

为了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客户的需求,以生产让客户需要及出产满意的产品,制造商如:电器用品制造商、家居用品制造商、保健产品制造商等等,特聘任“中间商”专门了解客户的需求,满足客户的需要,提供售后服务。

这些“中间商”的角色非常重要,不只代替公司将货品销售给客户,更将客户对产品的评价反映给公司,好让公司作出改良,提高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中间商属独立商在某些商务需求下,这些“中间商”也可以帮客户直接与制造商或服务商接洽而达成交易,从中赚取佣金。

中间商以不同的名义来推销产品/提供服务,往往被称为代理商、分销商与经销商等等。

中间商可以是独立商人、合伙人或是有限公司,他们有权利接受或拒绝公司的要约,且并非公司的员工,属于独立的生意人。他们所得的收入是属于经商收入,在1967年所得税法第4(a)项下被课税。

基本上,中间商的营运模式可分为两种,如下:



无论中间商赚取的是产品的盈利,还是从销售中抽出佣金,都得将这笔收入呈报为经商收入。

若个人被公司聘请为销售员(公司的员工),那么,他所得的收入及佣金是属于受薪收入,在1967年所得税法第4(b)项下被课税。

CP58表格的源起

税收局担心赚取佣金的中间商没有将所赚取的佣金收入呈报,导致政府的税务收入减少。因此,政府在2012年财政预算案特通过了1967年所得税法第83A项,以确保中间商呈报他们的佣金收入。

在这项新条例下,只要公司在当年内支付给代理商、分销商以及经销商(在此以“中间商”统称)的奖励(现金和物质)超过5000令吉,就必须将这些奖励填写在CP58表格内,并在每年的3月31日或之前交给有关中间商。

这些人必须将CP58表格内的奖励呈报为经商收入。如此以来,呈报佣金收入的责任就被掌握于公司的手上。

CP58表格自2013年开始带来很多困扰,因为制造商或服务商不肯定物质奖励、现金奖励是否属于收入,又是否应列入CP58表格里。物质奖励包罗万有、出神入化,却未必是中间商需要或想要的。

感恩中间商贡献

若是公司选择呈报,要他们为此而被课税,难免会让中间商感到不悦、不安和困惑的现象,因为税务的增加让他们的净收入相对地减少了。

若是公司不呈报,则是违反了所得税法,会被罚款介于200令吉至2000之令吉间,董事可能被监禁6个月。

由此可见,此第83A项条例的确让公司陷入一个两难的局面。

在此日新月异的时代,商场如战场的环境下,中间商能决定制造商的胜负,也控制客户买卖的决定。

为了使中间商忠诚地为制造商打拼,创造较高的销售额,所以,制造商在每年内都会以不同的物质奖励来感恩中间商所付出的汗马功劳。

经商收入定义

公司一般上会跟中间商拟定合约,制定给与中间商的报酬和他应对公司履行的责任等等。

公司提供中间商产品或是其代理权,是一种要约(offer)。

若中间商购买其产品;或答应作为中间人,替公司推销其产品(属于服务),就代表他接受(acceptance)了公司的要约。

中间商支付公司款额,既是以价格(consideration)来换取公司的产品,以卖给客户,赚取毛盈利。

公司支付中间商佣金/年终奖金(价格),是为了换取中间商为其推销。要约一旦被接受,并且有对价支持,那么公司和中间商之间的合约就有效地成立了。

从税务的角度来说,经商收入是从销售货品或是提供服务中所获得的入息。

如前所说,中间商基本上分为两种:(一)将产品售卖给客户,从中赚取毛盈利;(二)帮助制造公司与客户直接接洽,或为公司销售产品给客户而赚取佣金。

这笔毛盈利或是佣金/年终奖金(bonus)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无疑是经商收入,必需被课税。

价格的范围已列明在合约内,并且受限于合约。合约由双方同意并签署,不能随意更改。

因此,经商收入必须以双方为考量,不能随意增加或减少。而公司提供给中间商的物质奖励是为了鼓励和感谢他们达到销售目标,合约内并没有列明。因此,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不能视为经商收入。

物质奖励

物质奖励花样百出,林林种种,可以从幸运抽奖得到房子或车子,也可以是高档旅游配套、苹果或三星智能型电话、手提电脑,其他货品如:冰箱、微波炉、烘面包机或其他电器物品、贴心礼物,如:记事簿、手机套、记忆棒等等。

这种非现金的奖励是属于物质奖励(benefits in kind)。

公司是基于感恩中间商的努力,或是为了鼓励中间商售卖其品牌的产品而给予的。在法律的角度下,这种奖励是不须要被课税的。因此,无须呈报CP58表格。

本身货品为奖励(物质奖励)

在某些情况下,制造商可能以本身的货品为奖励,以鼓励中间商达到销售目标,其货品不需要呈报在CP58表格里。至于该如何呈报此货品奖励,则有赖会计准则,须个别与会计师商讨。

积分兑换

为了鼓励中间商多多推销公司的产品,制造商也使用积分兑换制。让中间商使用其已累积的分数来换取公司的产品、或是其他公司的产品、小礼物、或是换取现金回扣等等。

中间商可以选择是否要兑换累积的分数,也可能因为时间的流逝而失效。这些积分兑换有着私人性质,而所换取的礼物同样也有着私人性质,无须被课税。

不过,若换取公司产品不一样,有赖会计准则,须与个别的会计师商讨。

现金奖励

在竞争与奖励的推动下,制造商/服务商也为了促销其产品而给与现金奖项。当中间商达到规定的销售额,制造商就会将现金会分发给他们。

此项金奖项是否被课税,就视乎他是否包括在合约的价格(consideration)内。

如果此现金奖项包括在价格之内,并且列明在合约或补充合约内,那么此项金奖项就被视为经商收入,在所得税法第4(a)项下课税。

如果中间商因达到特定的销售额,而得到现金回扣或是现金回赠,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被视为数量折扣(quantitydiscount)。因此,所获得的现金回扣/现金回赠会被视为经商收入,必须被课税。

现金奖励和现金回扣/现金回赠是有区别的,必须小心处理。

另外,如果现金奖项是属于抽奖式、新年红包、或是在节庆、公司年度活动时派发,则是公司感恩中间商贡献的行为、有着私人性质。它纯属于资本回酬,不属于经商收入。

因此,无须被课税。

对于公司来说,这些现金奖励也不需要呈报在CP58表格里的。

销售表扬

由于中间商扮演重要的商业角色,以及增加制造商的成长率,因此,制造商会建设不同款式的现金奖,以奖励不同的贡献。

(一)长年贡献奖中间商因为长年的时间为制造商打拼,而增长制造商的销售额,因此制造商会给与销售表扬(现金)。此长年可以是10年或8年,视乎公司的管理层的决定。

(二)特定产品款式高标奖也有时候,制造商因为感恩中间商因销售某种特定产品款式,达到的销售高指标,而颁发现金表扬。

这些销售表扬是公司为了感恩和表扬中间商的努力和贡献而给与的礼物,视乎于管理层的决定。它拥有私人性质,因此无须被课税。

物质奖励的价值

根据税收局,物质奖励的价值就是公司为了提供该物质奖励所支出的款额。问题在于,中间商如何分担此款额,又是否有能力承担起税务?

举个例子:珊瑚公司提供价值6万令吉的汽车给达到销售目标的中间商。津津达到销售目标并且获得了汽车。

根据第83A项,公司必须将这笔6万令吉的物质奖励填在津津的CP58表格内,而津津须呈报为的经商收入。

若津津的课税率为26%,那么,他就必须为此项奖励支付约1万5600令吉的税务。问题是,津津并没有期待会获得这辆汽车,此车也未必是他所喜爱或需要的,加上这笔税务对他来说更是个负担。

试问他为什么必须为了这项没有预期会得到的奖励缴税?对他来说,此奖励到底是奖赏还是负担?

再举个例子:公司提供韩国七日游的配套给达到销售目标的中间商,更准许中间商携带家人参加。

倘若达到销售目标的中间商有10个,而他们当中只有5个携带家眷前往韩国。试问就这项旅游奖励,有关中间商所应呈报的收入该如何呈报?若将旅游配套的成本平均10个人来呈报,是否能够让每个人心甘情愿?若是有所争议,该如何解决?

而且旅游时间、国家、地点等也不一定是中间商所要的。若就这些非中间商自愿参与的旅游配套,以经商收入向他们课税,非但引起多层问题,也不在所得税法的精神和意向内。

单看以上例子,可以看得出物质奖励的价值难以确定,将其呈报为经商收入并不切实。

不过,若是物质奖励有列明在合约内,而必须呈报为经商收入时,中间商就必须根据此项物质奖励的成本(即公司提供此物质奖励的支出)来呈报入。

物质奖励vs物质福利

经商收入和受薪收入是两种不同组别的收入,它们的课税基础概也不一样。

雇主为了鼓励员工为公司争取更多生意或提高销售额,除了底薪,还会给与员工佣金以示奖励。这笔佣金对员工而言就属于受薪收入。

那么,当公司给予他物质福利时,有关的物质福利就会以受薪收入来课税。

物质福利(benefitsin kind)被列入所得税法第13(1)(b)项,视为受薪收入被课税。

它是雇主用来换取员工服务而给予的,所以,员工对物质福利有一定的期待。例如:医疗福利、住宿福利是雇主应该提供给员工的福利。

对员工而言,公司提供的物质福利(如:汽车、房子住宿、年度旅游等等)乃酬劳之一,是包括在他们的受薪收入里。

而且,受薪收入课税的范围比较宽,不受限制。只要是雇主为了获得员工的服务而给予的物质福利,就属于受薪收入。员工须根据规定的款额来呈报所获得的物质福利。

然而,中间商工作自由,不受公司控制其工作时间、方式等等,不属于公司的员工。

物质福利被课税

他因为推销公司产品,或帮助公司和客户直接接洽,而获得的佣金则呈报为经商收入。

中间商可以和公司洽谈公司给予的报酬,通过协商达到共识。

因此,经商收入受到合约内的价格所限制。

至于公司给与的物质奖励是否需要以经商收入被课税,就视乎它是否被列明在公司和中间商之间的合约内。只有列明在合约内的物质奖励,才能够被视为经商收入被课税。

物质奖励则是公司给与中间商的鼓励或是感谢他们为提高业绩所作的努力而给与的,中间商对物质奖励并不存在期待。而公司也没有责任和义务提供物质鼓励给中间商。

除非合约内有列明公司必须给与有关中间商相关的物质奖励,否则中间商无须将收到物质奖励呈报为经商收入。

中间商从事“中介”活动所赚取的现金收入(毛盈利/佣金/年终奖金)需呈报为经商收入是毋庸置疑的。

问题是,物质奖励基于什么理论根据来课税呢?其价值又该如何呈报?是以公司的成本,还是该物质奖励的市价呢?这实在让中间商和制造公司摸不着头绪。

只有收入须课税

在所得税法下,只有源自于我国的收入需要被课税,而资本回酬、感恩的礼物、谢礼则无需课税。

资本回酬包括脱售长期资产(股票、房子)获利、海外收入、私人谢礼等等。

从法律角度来说,收入拥有以下几个特点:(一)以金钱形式收到;(二)收入进入“口袋”,而非从支出中节省;(三)增加个人的财富;(四)日常商务中收到,用以对换服务/商品的价格而物质奖励皆不符合,也就是说物质奖励从法律上来说并不属于收入。既然不属于收入,那么在所得税法下同样也不能成立为收入被课税。

是否需要为赚取毛盈利的中间人填写CP58表格?

表面上看来,大多数的人都误认为第83A项的条例适用于所有的代理商、分销商和经销商。

其实,一旦仔细分析研究CP58表格后,不难发现CP58表格现金奖励项目内其实并没有包括“销售”项目,只包括了“佣金”和“年终奖金”。

由此可以断定,此CP58表格的对象是针对于赚取佣金收入和年终奖金的中间人,而非赚取毛盈利的中间人。

总括来说,物质奖励,则须视乎它是否包括在合约内。至于公司给与中间商的现金式奖励(佣金和奖金),对中间商来说是经商收入,当然必须呈报在CP58表格内。锺贵发博士 马大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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