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March 27, 2015

消(59):关税局裁决 ~ 特别退税 (Special Refund)


在消费税时代前,销售税(Sales Tax)是商家们的成本之一。

为了避免商家找借口涨价,政府将拨出3亿令吉作为特别退款用途,从4月1日起的6个月内(直到2015年9月30日),让已在消费税措施下注册(强制性注册,自愿性注册的不算)的商家,就符合条例的现存货品(stock in hand)索回已缴付过的销售税。


对于想要申索缴付给本地制造商的销售税商家们,需要持有供应商的发票(Supplier's Invoice),以证明自己是收货人及已支付销售税。


对于想要索回进口产品销售税者,他们须拥有能证明本身是进口商、收货人或货主的相关文件及已付清销售税。


在特别退款措施规定下,没资格索回销售税的物品则包括:

(1)注册者的物品已被使用或已合并到其他物品内(包括进行中的工作)。

(2)物品用作租借、非商业用途、非卖品及非交换品。

(3)注册者的商业资产按照会计原则被资本化后就不能索回销售税。

(4)在1972年销售税法令第31A条文下,针对信贷系统措施(credit system facility)可扣除缴纳销售税的货品。

商家们必须在4月1日起的6个月内,透过消费税网站及taxpayerAccess Point(TAP)提出索款申请。


欲申请该特别退款的商家,必须在4月1日计算现存货品,确保货品数量相等于已支付的销售税价值。

倘若商家没有办法在4月1日计算存货,他们也可采用在4月1日前6个月已计算存货的清单,之后采用推前估算法(kaedah roll ke hadapan),计算出4月1日的剩余存货。


商家们的另一个交替方式,就是在4月1日后的最迟6个月内计算存货,再推后估算出4月1日的剩余存货。

商家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完成点算货品程序,否则政府不会批准他们索回特别退款的申请。


商家须注意的是,若该特别退款额少过1万令吉,申请者须提呈获得法定会计师(Chartered Accountant)签名的审核证书,为特别退款额作证明。

若相关特别退款额等同或超过1万令吉,申请者须呈上的审核证书则必须得到在1965年公司法令第8条文下获批的审计公司(Approved Company Auditor)签名及证明该特别退款额。


对于一些不是直接进口或向制造商采购,而是向一般商家购货的商家们,采购发票上不能证明他们在4月1日已经支付了销售税。

也就是说,他们的采购发票内,没有列入销售税。

在这情况下,他们也是有资格索回该税收,不过却是采用20%方程式索回特别退款。


可索回的特别退款方程式为:“买价”乘以20%再乘以“销售税比率”

这方式可减少“买价”总额达80%,以便估计应税价值及申请者需支付的税金。

申请者也须确保他们在4月1日持有的商品发票金额价值已全数付清。


不过再做出此申请时,请务必查询会计师或审计师的费用,免得到时得不偿失(收到的不够支付他们的专业费用。


符合资格的商家只获准在限期内申请一次索回特别退款,申请资料在提呈后不能更改。

2015年3月25日,我正在接洽两位特地从吉兰丹到来的客户,商讨这个特别退税事项。

当我结束会议,这两位客户会吉兰丹的途中,关税局发布了一项特别退税的最新裁决。

想申请的商家不妨看一看:

2 comments:

  1. Hi. May I ask...
    My supplier imports goods and the import document under his name. He then sold the goods to me.
    If I ask my supplier to issue me another invoice clearly show the price and sales tax charged, then I can claim 100% refund of sales tax? Can my supplier do that?
    Thank you very mu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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