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呆账减免,这个是关税局在2014年发出的总监裁决:
这个是关税局刚刚出的总监裁决:
呆账减免必须在6个月期满后,在下一个征税期马上申索。
如果没有这样做,课税人士必须在6个月届满后,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申请要求在稍后的日期申索。
上述的例子来看,2014年1月15日开出税务发票。
2014年6月30日,6个月届满。
然后,如果你不打算申索呆账减免,在6个月届满后的5天内需要申请。
假设:
1. 征税期是每个月,7月征税期的报表,是在8月31日或之前申报。
2. 征税期是每季度(1至3月,4至6月,然后7至9月),那么7月是落在7至9月征税期内,报表是在10月31日或之前申报。
看到有什么问题吗?
关税局总监这一个决定,很明显,就是强逼每一个商家去申索呆账减免。
另一个问题是。。。
很多商家的账目,别说5天内,可能15天也还没有正式处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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