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989年美国公司的主要注册所在地特拉华州法院在一项判决中重申:
👉 “董事的义务便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化股东的长期利益。”
2. 在法律上,公司为股东利益而存在这一基础法则没有实质变化的情况下:
👉 为什么关于公司目的的争论,却长期不休;
👉 股东价值论时常成为攻击对象,社会责任论和利益相关者论等等经常甚嚣尘上?
3. 1953年,伯文 ( H. Bowen) 在其《商人的社会责任》一书中,正式提出了:👉 企业及其经营者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
4. 伯文 ( H. Bowen) 给公司社会责任 (CSR) 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
👉 商人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策靠拢,做出相应的决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和义务。
👉 商人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策靠拢,做出相应的决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和义务。
5. 伯文 ( H. Bowen) 由此开拓了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研究领域,并被誉为“企业社会责任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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