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这篇文章『消(38):消费税 - 礼物法则的迷思 (Gift Rule)』,略谈礼物法则的一些迷思,其实整篇文章还有后续的。
不过因为1月24日有一场讲座,再加上连日来,我也陆陆续续出席着其他的消费税讲座,因此一直搁置了。
今天,继续补充。
首先,看看礼物法则。
一般上,我们买了一样礼物后,基本上是马上赠送出去的。
因此,有关赠品的价值(Value),通常就是公开市场价值。
看这个例子。
买入成本是1272令吉,包括消费税。
因此,消费税等于72令吉,而有关商品的价值就等于1200令吉。
72令吉,对供应商来说,是进项税,可以申索回扣。
再看这个例子。
买入成本是424令吉,包括消费税。
因此,消费税等于24令吉,而 有关商品的价值就等于400令吉。
24令吉,对供应商来说,是进项税,可以申索回扣。
投影机在赠送出去时,其成本/公开市场价值超过500令吉,因此供应商需要申报销项税。
至于有关礼篮,由于在赠送出去时,其成本/公开市场价值不超过500令吉,因此供应商无需要申报销项税。
在这种情况下:
投影机:进项税回扣,然后申报销项税
礼篮:进项税回扣,无需申报销项税
分别如下:
那么,接下来在继续看礼物法则:
如果同一年内,同一个人,我给予一系列的赠品,那又怎么办?
2016年9月7日,第二次赠送。
2016年10月10日,第三次赠送。
同一年内,不同的时间,给予同一个人赠品,总共三次。
个别案例来看,三次都不需要申报销项税,理由很简单,因为不超过500令吉。
可是,
500令吉的鉴定,是以总和来计算。
那么,在2016年10月10日,触发到500令吉的门槛。
此时,该如何做?
参考下图。
当买入成本不等于公开市场价值时,又怎么办?
主要发生在,买入一样东西,隔了一段时间(也许1年、2年、3年、5年。。。)才送。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赠送之际的公开市场价值都不会等于买入成本。
首先,看看马来西亚皇家关税局消费税组主任苏巴马廉的看法。
马来西亚皇家关税局消费税组主任苏巴马廉是这么诠释:
赠送时的买入成本或公开市场价值有没有超过500令吉。
接下来看看马来西亚皇家关税局消费税组主任苏巴马廉的得力助手,即:Mohd Faizul Anuar Bin Yahya的看法。
那应该要跟据谁的做法才对啊?
ReplyDeleteAnonymous,
Delete暂时跟老大的,然后继续跟进,看迟点会不会有FAI。
我想请问,跟据 21 天的规则,如果我退货给供应商,供应商也必需要在 21 天之内开出 credit note 给我吗?
ReplyDeleteAnonymous,
Delete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