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August 10, 2011

代理、分銷 經銷商 今年起需填CP58表格

今年起,政府規定所有公司必須為經銷商、代理商以及分銷商(Agents, Distributors and Dealers)填寫CP58表格。

這項新規定將影響許多領域。

馬來亞大學商務和會計系副教授鍾貴發博士特此撰寫有關的CP58表格的詳細資訊。

代理商和經銷商在公司的成長與發展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除了是幫公司尋求盈利的重要人物,也是公司和顧客之間主要的“橋樑”。

為了鼓勵代理商、分銷商以及經銷商提高銷售業績,或是留住有能力的銷售人才,公司會給予他們獎勵。例如按銷售業績比例給予佣金和分紅。

從稅務上的角度來說,這些金錢式的獎勵是他們的經商收入,他們必須就這些收入被課稅。

公司除了金錢式的獎勵(如:佣金、分紅等),還會提供物質上的獎勵(如公司產品、旅遊配套、汽車、智能手機、家具等)給代理商、分銷商以及經銷商。

物質上的獎勵需要課稅嗎?

對自由型的代理商、分銷商以及經銷商而言,則胥視情況而定。

若物質上的獎勵是有著“收入”的性質,就必須被課稅;相反,若物質上的獎勵屬于“贈禮”,被列為資本收入,就無需課稅。

但要如何掌握何謂“收入”性質呢?

違例可被罰款監禁

掌握獎勵真正的性質是十分重要的。因為只有有著“收入”性質的獎勵需要被課稅。代理商、經銷商以及分銷商都務必掌握所獲得的獎勵屬于收入,還是贈禮,以防繳多稅務了也不自知。

自2011稅年起,公司須填寫CP58表格,將公司支付于代理商、分銷商以及經銷商的獎勵(金錢和物質)填上。

按新規定,2011稅年的CP58表格,在今年5月31日或之前就已應該交給有關的代理商、分銷商以及經銷商。違例的公司將被罰款200至2000令吉之間,或監禁6個月或兩者兼施。

凡是公司填入CP58表格內的獎勵,對代理商、分銷商以及經銷商來說,都屬于收入,必須被課稅;他們則必須呈報在各自的稅務表格內。

不過,CP58表格是自2011稅年起實行的,若公司已將2011稅年支付於代理商、分銷商或經銷商的獎勵填入有關代理商、分銷商或經銷商的年度收入報表(Income of Statement)內,則無需填寫2011稅年的CP58表格。

扣稅≠課稅

公司給予代理商、分銷商以及經銷商金錢式或是物質式的獎勵,是一項經商開銷可以扣稅。

不過,對于代理商、分銷商以及經銷商而言,課稅與否,則胥視它屬于“收入”還是“贈禮”。

凡公司填入CP58表格內的獎勵,對自由型的代理商、分銷商和經銷商來說,都屬于經商收入,必須課稅。

若代理商、分銷商或經銷商是公司,有關經商收入需填入公司的C表格內;若是個人代理商、分銷商和經銷商,則將經商收入填入B表格內。

從稅務的角度來看,一筆交易的發生會有兩面不同的效果。對付款人來說,該交易是否可以扣稅;對收款人來說,此交易是否必需被課稅。

在我國現有的所得稅法下,只有收入需要被課稅,其中包括經商收入、受薪收入、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等。

收入主要會有以下特征:

一)收入就是收到的入息,能夠增加納稅人的財富;

二)與日常商務有關;

三)有公認的金錢價值(has monetary value)。

至于一筆開銷是否可以從經商收入中扣稅?那就得看它的支出是否完全和純粹是為了獲取有關的經商收入而定。

很多人誤認為,收款人若為收到的款額課稅,付款人就能夠用來扣稅;或者付款人用來扣稅,收款人就得被課稅,其實未必。

一筆交易發生可以有造成四個稅務效果,如下:
付款人(開銷);例:製造公司收款人(收入);例:代理商、分銷商、經銷商例子

可扣稅 需課稅 公司支付給經銷商的分紅。公司可以扣稅,而對于經銷商來說,該收入也必需課稅。

可扣稅 無需課稅 公司提供給員工的手機。公司可以扣稅,員工則無需課稅。

不可扣稅 需課稅 公司支付給非稅民的佣金(沒有預扣稅)。由于沒扣預扣稅,公司不能扣稅,非稅民仍然必需課稅。

不可扣稅 無需課稅 公司提供給員工的超市場現金禮券(不管員工有否使用)。


獎勵分類與課稅

公司會給予的獎勵可分為現金、產品、國外旅遊、汽車,家具等等。

一)現金獎勵(分紅、佣金)

對公司來說,這是和銷售有關的開銷,可以扣稅;對代理商、分銷商以及經銷商來說,這筆現金獎勵是經商的收入,需要被課稅。

二)產品

公司也會贈送本身的產品給達到特定銷售目標的代理商、分銷商以及經銷商。

舉例說,一名經銷商向電腦公司購買30台電腦,公司免費贈送一台以示獎勵。這筆開銷是與銷售有關,公司是可以扣稅的。對經銷商而言,只減低銷售成本,並沒有獲得任何收入,因此無需將獲贈的電腦呈報為收入。

三)國外旅遊

國外獎勵旅遊開銷,公司可以以廣告開銷、宣傳開銷名義來扣稅。

由于代理商、經銷商和分銷商是公司的債務人,公司也能將這筆支付予他們的國外旅遊視為與銷售有關的應酬開銷並扣稅。

對于代理商、分銷商以及經銷商來說,此物質獎勵(旅遊)無法轉換去金錢,即“沒有公認的金錢價值”,可見這比獎勵並不符合收入的性質。代理商、分銷商和經銷商財富並沒有因為這項國外旅遊而增加,所以無法歸納為收入,無須為此旅遊呈報稅務。

除非公司提供現金,來交換不去國外旅遊的選擇,這項物質獎勵就成了他們應呈報的經商收入。公司也必須將此國外旅遊填入該代理商、分銷商以及經銷商的CP58表格內。


3 comments:


  1. 當年1.6的bimb
    不知不覺去到3.5了
    嚇死人~
    呵呵

    ReplyDelete
  2. 请问 CP58表格,應該交給有關的代理商、分銷商以及經銷商,那需要呈交给 LHDN 吗?

    ReplyDele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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