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会计师公会(MIA)举一个例子:
XYZ有限公司安排一个在中国的代理,负责为其客户处理从马来西亚运到中国商品的海关清关(Customs Clearance)和卸载(Unloading)服务。
因此,过后XYZ私人有限公司会收到来自中国代理的佣金回扣(佣金),做为介绍酬劳。
这个中国代理支付给XYZ有限公司的佣金,能不能视为零税率供应?
马来西亚会计师公会(MIA)提出两个观点来佐证:
1. 2014年零税率供应指令(Zero Rated Supply Order 2014)的第4项,把这项服务视为国际航运的其中一部分;
2. 2014年零税率供应指令(Zero Rated Supply Order 2014)的第12项 ~ 出口服务。
关税局将这个问题,交给Kho Wun Lin女士负责,以下是Kho女士的回覆:
这一个回覆,熟悉消费税法律的朋友们,应该可以看出有相互抵触。
因此,最终,关税局副总监拿督苏伯马念指示必须再研讨。
针对这个,2014年零税率供应指令(Zero Rated Supply Order 2014)的第12项 ~ 出口服务。
个人的看法,这里指的是“谁”,而非Kho女士所指的“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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