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那些年(进入消费税时代之前),许多服务供应商都会在自己的发票内,添设一个名为“代付费 ”(disbursement)的项目,律师和会计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代付费(disbursement),在以前指的是代表客户支付给其供应商的付款,随后会向客户索取(Recovery)回来。
然而在进入消费税时代,我们习以为常所谓的“代付费”(disbursement),已经不再属于是“代付费 ”了,它们被统称为“开支补偿”( reimbursement)。
要强调的一点是,马来西亚关税局早前没有针对“代付费”(disbursement)和“开支补偿”( reimbursement),给予一个明确的指南,大家只能够依稀的从法律从业员指南(Guide On Legal Practitioners)去摸索。
这原本也没有什么大不了,因为以前律师在其发票内向我们所征收的交通费、电话费等“代付费”(disbursement),也不必缴付服务税(Service Tax)的。
问题就出现在,那些以前律师、会计师向我们索偿的交通费、电话费、邮费等开支,现在却变成了是一项“开支补偿”( reimbursement),消费者需要为之缴付消费税。
那么这个“代付费”(disbursement)和“开支补偿”( reimbursement)究竟指的什么呢?又有着什么分别呢?
审计师邮寄文件给他客户时所支付的邮费,审计师在向他的客户索取(Recovery),需要征收消费税吗?
律师为他的客户支付银行手续费,律师在向他的客户索取(Recovery),需要征收消费税吗?
会计师拜访客户时所产生的旅费,会计师向他的客户索取(Recovery),需要征收消费税吗?
A公司以本身公司的名义向店主签署租借合约,然后店铺是B公司在用,以前都是B公司直接开支票将租金还给店主,那么在消费税时代,又如何处理?
基于关税局没有明确的指南,再加上人民普遍习惯了的所谓的“代付费”(disbursement)开支,现在无端端被告知要为之缴付消费税,又或者要为之向别人征收消费税,因此为大家带来了无数的困扰。
关税局迟至2015年4月30日,才针对“代付费”(disbursement)和“开支补偿”( reimbursement)发表了裁决。
然而,这项裁决,又有多少人看得懂?
这一项裁决,是否有彻底解决了商家们的疑问呢?
我只能够说,这一项裁决,只说了原则,但是不够深入,也不够具体。
因此,很多商家看了还是犹如雾里看花般,是正常的。
由于还是一直被问到:
我的这一个项目,究竟是“代付费”(disbursement)还是“开支补偿”( reimbursement)?有没有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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