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May 12, 2015

消(83):代付费与开支补偿 (Disbursement and Reimbursement ) ~ 2


在还没有正式进入“代付费”(disbursement)和“开支补偿”( reimbursement)前,首先需要了解“进项”与“销项”的关系。


不管从事何种行业、那一种生意,也不管生意的模式如何,所有的商家在经营生意的过程中,除了销项(即:所生产出来的产品,或所提供的服务),必定也会有进项。

任何为所经营的生意而产生的采购,无论是成本(Cost Of Sales)、开销(Expenses),还是商业资产(Fixed Assets),称之为“进项”。


消费税注册商家在销售时,会向客户征收消费税。

同样的,商家们的供应商,如果也是注册人士,也会向商家们征收消费税。


商家们向消费者所征收的消费税,只是税款的一种,除了要消费者买单之外,并没有特别的意思。


然而,供应商向商家们所征收的消费税,称之为“进项税”(Input Tax)

下图是根据法令,进项税的释义。

简单来说,任何生意上进项所产生的消费税 = 进项税


由于商家们仅是关税局的代理,向客户所征收的消费税(即:销项税),并不是商家们本身的一项收入,而是需要上缴关税局去的。

不过,在上缴之前,商家们被允许将这“销项税”与其所支付或即将支付(商家们是可以根据所收到的任何税务发票申索进项税回扣,即使还没有付款给供应商)的“进项税”相互抵销。


“销项税”在减去“进项税”后:

1. 如果是数,表示尚有消费税需要上缴;

2. 如果是数,表示有退款(即:你所支付或即将支付的消费税,多过你向客户所征收的消费税);


在办消费税讲座时,我发现很多人都知道,只要注册了就得向客户征收消费税,然后上缴关税局。

但是,却人商家不晓得本身为生意而采购所支付给供应商的消费税(即:进项税)是可以申索回扣的。

在柔佛州,有老板询问:“我的伙计说,那些tax我们可以claim回来的,请问是不是真的啊?”

我说:“任何采购所支付给供应商的消费税(即:商家的进项税),只要是用在生意上,除了少数例外,都是可以申索回扣的。”

“请问,要怎样扣?”

商家们其实不需要另外大费周章的去申索回扣,因为会计师在处理账目时,通过相关的税务编号(Tax Code),会将这些数据攫取去消费税报表(GST-03)去。

在消费税报表内:

1. 第五项 - 销项税【商家们向客户所征收(Charge),又或者本身所吸纳(Account For)的消费税

2. 第六项 - 进项税(商家们向供应商采购,又或者进口时时,所支付或即将支付的消费税


关于销项税,补充一下。

会出现在消费税报表第五项的销项税,包括两个数据:

1. 标准税率供应的总值(Total Value Of Standard Rated Supply)

2. 销项税的总和(包括呆账减免的调整,以及其他方面的调整)


标准税率供应的总值(Total Value Of Standard Rated Supply)又包括:

1. 所有标准税率的商品和服务供应;

2. 商业资产的脱售(Disposal of Assets);

3. 视为供应(Deemed Supplies)

何谓“视为供应”?

即:有供应,没有对价(Consideration),但是却关税局视为是一项供应,并需要为之申报消费税。

一般常理下,商家们在这种情况下,都需要自行吸纳。

例子:

1. 在一年内送礼给同一个人超过500令吉;

2. 公司的资产,用作私人用途;

3. 公司的商业资产做非商业用途

比如A公司的货仓,B公司在用。

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看A公司有没有开税务发票给B公司。

如果没有,则是一项“视为供应”。


有些商家“用心良苦”,体恤消费者的消费压力,因此暗地里问消费者须不需要税务发票,如果不需要,就不向消费者征收消费税。

切记,这属于逃税,是不对的。

2014年消费税法令第33(2)条文清楚阐明,没有开出税务发票是一项罪行。

商家们,以后,还是乖乖的开税务发票吧,别赔了夫人又折兵啊。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进项税”都可以申索回扣呢?


咦,这又不一定哦。

首先,有些商家是无法申索进项税回扣的:

1. 提供豁免供应(Exempt Supply)的商家;

2. 非消费税注册人士(也就是指没有注册的商家们)。


要知道自己是不是从事豁免供应,相当简单,到关税局网站下载2014年消费税(豁免)指令,就看自己所从事的业务,有没有列在里面。


然而,即使商家们是100%提供课税供应(Taxable Supply),即:标准税率供应与零税率供应,也不一定就能够完全申索进项税回扣的:

1. 如果相关进项税具有非商业用途(Non business use);

相关进项税具有非商业用途,比如:拿公司的资产来用。

2. 进项税冻结(Blocked Input Tax)

进项税冻结,指的就是:进项税被冻结申索回扣,说白一点,就是不能够claim的那种。

究竟有什么进项税是被冻结的呢?

截至目前为止,进项税被冻结的总共有8项。
注意哦,大家如果参考2013年的消费税指南的话,会发现"维修、保养或翻新私人轿车"并没有在里面。

在这里,要注意的是进项税被冻结的是承载不超过9名乘客,重量不超过3千公斤的私人轿车

因此,商用车辆,比如:罗里、巴士、货仓并没有在内。


人寿保险是属于豁免供应,因此在购买时,不会被保险公司征收消费税。

然而,医药与个人意外保险则属于标准税率供应,在向保险公司购买时,是会被征收消费税的,不过,有关的消费税(进项税)却是被冻结申索回扣。


关于应酬费,除非是员工及现有客户,否则都是被禁止申索回扣。


那么,申索进项税回扣,需要有什么条件呢?

是不是除了前面谈到的那几项外,其他的商业用途进项税都可以申索回扣呢?


是的,但是有个大前提。

那就是必须要有合法的文件,如下:


所有本地供应的采购,税务发票成为“重要”的进项税回扣申索文件。

而这“税务发票”上所展示的名字,必须是商家本身的名字。


一个合法的“税务发票”,里面必须要展示商家的名字。

唯一的例外就是,供应商开出的是简化版税务发票,那么商家的名字就不会出现。

简化版税务发票主要是给每天需要开出大量发票的行业。

简化版税务发票是需要向关税局申请的,即使客户是终端消费者(End User),也建议向关税局提呈申请,只是无需等待他们的批准l(blanket approval)。

简化版税务发票的进项税回扣,限制在30令吉,也就是说,最多只能得到30令吉的回扣。


30令吉的回扣,相等于500令吉的采购(即:500 * 6% = 30)。

因此,如果一项采购是超过500令吉的,消费者是有权利要求完整版税务发票的。

比如:

商家在餐馆招呼现有客户,随后餐馆开出了一张636令吉(包括36令吉的消费税)的税务发票。

商家如果没有向餐馆要求换取完整版税务发票的话,能够申索回扣的进项税就只限制于30令吉。

如果商家有要求餐馆换取完整版税务发票的话,就能够申索全部36令吉的进项税回扣。


简化版税务发票,可以是任何格式,省略:

1. “税务发票”这个字眼;

2. 客户的名字与地址;

3. 不含消费税总共应付的款额。

因此,简化版税务发票上方,不一定要有“简化版税务发票”(Simplified Tax Invoice)等字眼。

采用“现单”(Cash Sales)这个字眼,并没有任何问题。


说了那么多,该说回重点了。

那就是:如果想要申索进项税回扣,就必须要有合法的税务发票。

如果所有生意的经营模式都如下图那样,就好办多了。

供应商卖东西给零售商供应商的税务发票开给零售商

零售商卖东西给消费者零售商的税务发票开给消费者


在五花八门的社会,经常会出现下列这些情况:

审计师邮寄文件给他客户时所支付的邮费,审计师向他的客户索讨(Recovery of Expenses)相关费用。

律师为他的客户支付银行手续费,律师向他的客户索讨(Recovery)相关费用。

会计师拜访客户时所产生的旅费,会计师向他的客户索讨(Recovery)相关费用。

A公司以本身公司的名义向店主签署租借合约,然后店铺是B公司在用,A公司开支票支付租金给店主,然后向B公司索讨(Recovery)相关租金。

货运商(Forwarding Agent)在帮客户代办商品进口时,帮客户支付了关税和消费税,随后货运商向客户索讨(Recovery)相关费用。

餐馆支付员工津贴,随后向客户征收服务费(Service Charge)作为补偿。

员工是A公司聘请的,但是却租借(Secondment)给B公司使用,然后A公司向B公司索讨(Recovery)相关费用。


消费税前,这些费用索讨(Recovery of Expenses)商家们自由发挥,只要账目对就可以了。

大部份的时候都是通过退款单 (Credit Note)及索款单 (Debit Note)来处理与记载。

在消费税时代,任何的商品或服务,只要具有对价(Consideration),就被视为是一项供应,然后就属于在“消费税的范围内”,并得征收消费税。


现在,关于费用索讨(Recovery of Expenses),商家们不但不能够在采用退款单 (Credit Note)及索款单 (Debit Note)向另一方追讨,同时还得慢慢细分并归类为:

1. 代付费 (Disbursement) ;

2. 开支补偿 (Reimbursement) 

为什么要这样做呢?

理由很简单,因为牵涉到消费税。

在消费税的法则下:

1. 代付费 (Disbursement)  - 不是一项供应,因此不必征收消费税,当然相关进项税也无法申索回扣

2. 开支补偿 (Reimbursement) - 被视为是一项供应,因此需要征收消费税,与此同时相关的进项税是可以申索回扣的

除此之外,其他重要的原因:

1. 在开税务发票时,格式(Format)上有所不同;

2. 在进账时,税务编号会有所不同。


到此,相信大家已经能够明白为什么会计师们千辛万苦的要搞清楚代付费 (Disbursement) 及开支补偿 (Reimbursement)了吧?

究竟要如何区分代付费 (Disbursement) 及开支补偿 (Reimbursement)?

如有时间,下一篇文章,参考新加坡的指南,我们再一起研究研究。


5月份,“与消费税共舞”GST Accounting 的讲座会,圆满结束。

暂时除了与一家本地知名的上市公司接洽着一场在7月份的内部培训课程外,并没有编排接下来的课程。

昨天,接到许多朋友们的询问,基于忙碌的缘故,下一场最快也要在6月份了。

关于“与消费税共舞”GST Accounting的讲义,截至目前为止都没有公开售卖,原因:

1. 影印成本不菲,如果对比市面上的其他消费税书籍,确实会不便宜;

2. 讲义页数大概1300页,课程当儿会讲解最少900页。由于讲义并不是书本,因此内容上,很多篇幅是需要讲解,才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贸然将讲义售卖出去,如果购买的朋友们看到不明白,就显得有点在浪费钱了。

这段时日,也有人拿着我的讲义到认识我的文具店去影印。

老板问:”如何处理?“

“没关系,就影印给他们。”

“侵犯版权了啊。”

“没关系。”

影印的朋友们,请谨记:取之社会,用之社会。


6 comments:

  1. 请问salary,commission(我们先帮supplier还),在消费税之前,我们都是用debit note 向supplier claim回来。现在是否全都要改用tax invoice了?
    Supplier 给我们的Incentive,promotion rebate和discount,supplier 现在也要求我们开tax invoice给他们(以前是用debit note),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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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plies
    1. Tan,

      是的,在消费税时代,每一项供应需要清楚分开出来,并各别开税务发票。

      Delete
  2. 请问我想买你们的书,要怎么和你们订购?有分那几种类的书??
    还是你们有联络好吗?

    ReplyDelete
    Replies
    1. little_small_wei,

      请联络 Vivian Lim @ 603-90588313

      Delete
  3. Shipowner = company A
    Agent Bintulu = company B
    Bintulu Port = company C
    C 给了一张发票RM30000(零利率) 给B,
    请问B怎样开发票给A呢??
    这是Disbursement 还是reimbursement ?
    Reimbursement 是要charge Gst 6%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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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Lavender Teo,

    C 给了一张发票RM30000(零利率) 给B,如果是在B的名字下,那么B跟A claim回,是reimbursement,这个reimbursement也是零税率(跟之前的性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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