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August 11, 2020

今日一案:9.2 ~ 飞机师不听从指示,辞职后告航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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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SS.【员工的名字 - 化名】 v. Malaysia Airline System 【马航】

主因:飞机师在没有飞行舱单 (Load Sheet)下,行驶飞机

注释:飞行员使用舱单(Load Sheet)的来计算飞机所有的重量和性能。

上一篇: 今日一案:9.1 ~ 飞机师不听从指示,辞职后告航空公司

1. 上一篇提到,SS 因为在没有飞行舱单 (Load Sheet)下,行驶飞机,因而被马航降级为 First Officer 及减薪

2. 然而,SS 拒绝服从,虽然已经被降低为 First Officer,但是他仍然穿着配戴四条杠的肩章的制服 [4 bar epaulettes],把自己装扮成机长

3. 1997年4月3日,马航致信给 SS,要求他出席4月4日的审查委员会会议 【Review Board Meeting】

4. 会议进行时,在提出物证及听取 SS 的解释后,马航认为从所所发生的事件,加上 SS 陈述与态度的问题,一致性认为 SS 还不具资格恢复担任飞机师的资格

5. SS 通知审查委员会,他不接受马航有关的决定,同时也发出什么他不会在继续担任副驾驶 [co-pilot]

6. 因此,审查委员会决定给他一个星期的时间,去深入想想他的决定

7. 4月11日,SS 通知审查委员会,他为此本身的立场 [就是没有错]

8. 审查委员会最终再度确认之前的决定,结论是 SS 不应该回覆飞机师的职责,同时也建议对 SS 做出“不服从”的指控以及 Suspension。

9. 4月19日,SS 致信给马航,强烈表达他对降级的不满,并要求复其飞机师的职位

10. 5月9日及11日,SS 再度写了两封同样的信给马航

11. 5月19日,SS 通过律师,给马航发了一封信,要求马航在6月3日前,纠正错误,并复职为飞机师

12. 由于马航没有回复,6月6日,SS 通过律师发了一封信,视自己被马航推定解雇 [Constructive Dismissal]

13. 马航在6月18日,否认 SS 的指控

14. 6月16日,SS 到工业关系部 [Industrial Relations Department] ,根据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第20(1) 条文下,做出申述 [Representations on Dismissals]

15. 然而,双方在工业关系部无法达成谅解与协议

16. 最终,案件去到工业法庭,工业法庭在审理后,裁决 SS 败诉

17. 由于不认同工业法庭的裁决,SS 把案件带到高庭作司法审查 [judicial review]。

18. 究竟谁会胜诉,下回分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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