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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SS.【员工的名字 - 化名】 v. Malaysia Airline System 【马航】
主因:飞机师在没有飞行舱单 (Load Sheet)下,行驶飞机
注释:飞行员使用舱单(Load Sheet)的来计算飞机所有的重量和性能。
上两篇:
今日一案:9.1 ~ 飞机师不听从指示,辞职后告航空公司
今日一案:9.2 ~ 飞机师不听从指示,辞职后告航空公司
1. 上两篇提到,SS 因为在没有飞行舱单 (Load Sheet)下,行驶飞机,因而被马航降级为 First Officer 及减薪
2. 然而,SS 拒绝服从,虽然已经被降低为 First Officer,但是他仍然穿着配戴四条杠的肩章的制服 [4 bar epaulettes],把自己装扮成机长
4. 会议进行时,在提出物证及听取 SS 的解释后,马航认为从所所发生的事件,加上 SS 陈述与态度的问题,一致性认为 SS 还不具资格恢复担任飞机师的资格
5. SS 通知审查委员会,他不接受马航有关的决定,同时也发出什么他不会在继续担任副驾驶 [co-pilot]
6. 因此,审查委员会决定给他一个星期的时间,去深入想想他的决定
7. 4月11日,SS 通知审查委员会,他为此本身的立场 [就是没有错]
8. 审查委员会最终再度确认之前的决定,结论是 SS 不应该回覆飞机师的职责,同时也建议对 SS 做出“不服从”的指控以及 Suspension。
9. 4月19日,SS 致信给马航,强烈表达他对降级的不满,并要求复其飞机师的职位
9. 4月19日,SS 致信给马航,强烈表达他对降级的不满,并要求复其飞机师的职位
10. 5月9日及11日,SS 再度写了两封同样的信给马航
11. 5月19日,SS 通过律师,给马航发了一封信,要求马航在6月3日前,纠正错误,并复职为飞机师
12. 由于马航没有回复,6月6日,SS 通过律师发了一封信,视自己被马航推定解雇 [Constructive Dismissal]
13. 马航在6月18日,否认 SS 的指控
14. 6月16日,SS 到工业关系部 [Industrial Relations Department] ,根据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第20(1) 条文下,做出申述 [Representations on Dismissals]
15. 然而,双方在工业关系部无法达成谅解与协议
16. 最终,案件去到工业法庭,工业法庭在审理后,裁决 SS 败诉
17. 由于不认同工业法庭的裁决,SS 把案件带到高庭作司法审查 [judicial review]。
18. 最终,SS 败诉,原因是:没有在60天内作出举报
19. 工业法庭主席是基于 SS 被盘问的答复,做出上述裁决
20. 在工业法庭上,SS被盘问:
🕵️♀️ Q1:你可以确认,从你被 suspend 1个月那天算起,一直到你离开工作岗位 [Walk out],你都是担任副机师?
18. 最终,SS 败诉,原因是:没有在60天内作出举报
19. 工业法庭主席是基于 SS 被盘问的答复,做出上述裁决
20. 在工业法庭上,SS被盘问:
🕵️♀️ Q1:你可以确认,从你被 suspend 1个月那天算起,一直到你离开工作岗位 [Walk out],你都是担任副机师?
A:是的
🕵️♀️ Q2:呈堂物件显示,当你被降级、减薪时,你是否视这为雇主在毁约 [Breach of contract by employer]
A:是的
🕵️♀️ Q3: 雇主在什么时候第一次毁约?
A:1995年12月26日 [因为民航局冻结他的飞行执照,因此马航把他的职务降级,并减薪水]
🕵️♀️ Q4: 根据你的说辞,雇主是在1995年12月26日就毁约,你那时候有没有书信做出抗辩?
A: 没有
🕵️♀️ Q5: 你可以确认,雇主在1997年4月4日的审查委员会,坚决的告诉你,你永远不能再担任?
A:主席是这么说
🕵️♀️ Q6: 你当时因为这样做出不接受担任副机师的决定是吗?
A:是的
🕵️♀️ Q7: 是否可以这样说,雇主在1997年4月4日毁约了,当主席告诉你你不能再担任飞机师了
A:雇主是在1995年12月26日毁约
🕵️♀️ Q8: 你可以确认雇主在1997年4月4日,并没有解雇你?
A:是的
🕵️♀️ Q9: 你是否可以确认雇主无论是在1997年4月4日之前或之后,都没有解雇你?
A:是的
🕵️♀️ Q10: 你在1997年4月4日就拒绝上班,你是否认同当时你觉得雇主毁约了,因为他们没有让你重新回到飞机师的岗位?
A:这是最后一根稻草 [This was the final straw],让我决定无法再继续担任副机师
🕵️♀️ Q11: 你在1997年4月4日就停止上班。你告诉公司你不会担任副机师,除非公司纠正这项毁约的行为。
当你在当天做出这项决定时,那又为什么你说你在1997年6月3日被推定解雇 [Constructive Dismissal]
A:我想给公司一个机会去纠正错误
🕵️♀️ Q12: 你没有任何证据显示,雇主在1997年6月3日解雇你?
A:是的
🕵️♀️ Q13: 你可以确认你在1997年4月4日,没有履行副机师的职务,是因为相关的毁约行为所导致的?
A:是的
21. 工业法庭总结时说: 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第20(1A) 条文阐明 -
~ The Director General shall not entertain any representations unless such representations are filed within sixty days of the dismissal
~ 而这起案件的发生日期,应该是在1997年4月5日,当 SS 决定不再报到上班时。
~ 距离1997年6月16日【到工业关系部门作出举报】,已经超过60天期限了
22. 意思就是说,没有在指定的时间内 【即:60天】做出举报的话,员工失去将失去要求工业法庭审理的权利
23. 高庭 [High Court] 审理后,发现工业法庭的审理过程是合理的,因此维持工业法庭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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