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May 29, 2015

“与消费税共舞”中文消费税会计复式(GST Accounting)讲座

日期:13.6.2015

地点:Hotel Sri Petaling

时间:8.00 am - 6.30pm

报名费:一个人RM 700,四人以上每人 RM 600




Wednesday, May 27, 2015

指南更新:税务发票(20.5.2015)





1. 只要是一项课税供应,无论有没有征收消费税(没有征收消费税的情况如:消费税不受用供应,不在消费税范围内供应或减免供应),都需要开出税务发票,在消费税一栏注明“NIL”以及为何没征收消费税的理由(如下图);


2. 由政府、监管部门所发所提供的不在消费税范围内(Out of Scope)供应,则不能开“税务发票”;

3. 针对豁免供应,不能开“税务发票”;

4. 如果一项交易“同时”涉及豁免(Exempt)及课税(Taxable)供应,须开“税务发票。


关于简化版税务发票(simplified tax invoice):

简化版税务发票所不能省略掉的详情;

本身的公司名、地址、公司号码和消费税识别号码

开出税务发票的日期

税务发票编号

足以识别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描述

清楚的将每一个项目的供应区分为零税率、标准税率或豁免,商品的数量或服务的程度,含消费税的应付数额

含消费税在内,总共应付的数额

税率和消费税的总额


注册人士如果想要排除2014年消费税法令33(3)(a)条文的一些详情,可以在不用向总监申请的情况下进行:

排除的详情(如下图):

(一)展示“税务发票”这个字;

(二)客户的名字和地址; 和

(三)不含消费税在内,总共应付的数额。


得 "Put" 偿失

对商家而言:

采购 = 进项 (Input)

销售 = 销项 (Output)

商家的角色就是关税局的(免费)代理,负责处理这两个 "put"。

一个不小心,商家们却分分钟钟因此而得 "Put" 偿失,哀哉。


马来西亚中小型企业公会署理会长江华强提醒征收消费税的商家们,必须掌握及了解消费税,勿仅靠软件公司或会计师处理消费税事宜,因为到最后是商家本身必须自负后果。

他坦言,国内有超过上万家会计公司,但仅逾千名会计师真正报考消费税课程,因此许多软件公司或会计公司对于消费税的做法,并不熟悉及清楚。

Wednesday, May 20, 2015

消费税顾问的另一面

这段时日,除了关税局(Customs),大家常找的人,应该不外是会计软件代理(Software Dealer)、会计师(Accountant)、审计师(Auditor)、税务顾问(Tax Consultant)、消费税顾问(GST Consultant)、会计自由业者(Freelancer)。

我就把这一群人(会计软件代理、会计师、审计师、税务顾问、消费税顾问)简单的统称为“顾问”吧。

首先,要说的是,“顾问”的专业背景固然重要,然而实际上真的是这样吗?

是不是会计师(Accountant)、审计师(Auditor)、税务顾问(Tax Consultant)就一定“很会”消费税?

是不是会计软件代理(Software Dealer)、会计自由业者(Freelancer)就一定“不太会”消费税呢?



其实,不然。

消费税所涉及的层面是很广泛的,现有的法令(Act)、条例(Regulations)、指令(Order)、裁决(DG's Decisions)是没有办法一样一样东西去涵盖,又或者是每一个地方都去涵盖。

空有专业背景,若本身过去没有积极的投入在消费税的探讨与研究上,消费税的认知是有限的。

没有强大的专业背景,若本身过去一直积极的投入(时间 + 金钱)在消费税的探讨与研究上,消费税的认知与知识,不敢说是专才,但肯定是具备的。

也发现不少在籍员工,通过本身求知的欲望,消费税的知识,倒是令“顾问”们敬佩。


从2013年开始,就“积极主动持续性”的投入消费税的研究,这一路上,碰到很多的人,大部分目前都投入在“顾问”这个行业,协助商家及消费者们去应对消费税的种种课题。

然而,大家在交谈时,都会经常互相鼓励、共勉之。

为什么呢?

市面上的“顾问”(摊开浑水摸鱼的不说),其实也不好当。

基本上来自三个层面:

1. 认知;

社会人士本身的对消费税概念与认知不足,因为概念的不了解,身为“顾问”,需要花很多时间将同样的东西,讲解一篇又一篇。

但是消费税不是三言两语能够清楚讲解的,因此社会人士即使听了后往往还是很含糊。

因此,身边有“顾问”道出,自己经常时间不够用,几乎是一个月30天,一天24小时的On Call。

2. 改变;

很多旧有的做法、方式、系统,虽然在经商的过程中并没有出什么大问题。

不过,若认真或仔细的去看,可以发现很多都不合规格。

消费税的实行,对很多商家来说,其实是一项改革,尤其是文件上的格式。

然而很多商家还是拒绝接受。

举个例子:

承包商的progress claim,除了账面上的认列(Revenue Recognition),也要兼顾税务发票的处理。

“顾问”告诉了商家们,应该要怎样做怎样做,结果商家的客户,即:Main Con 不要跟随。

基于需要靠Main Con吃饭,商家们也不敢投诉。

然后,再将问题交回给“顾问”,要“顾问”去搞定。

3. 关税局的后援不足

这点,不用多描述,大家都知道,无论是硬体还是软体上。

后援不足没关系,有时候优柔寡断,有时候朝令夕改,有时候裹足不前,有时候又六亲不认,这才叫人头疼。



商家们去找“顾问”,无非是希望能够通过“顾问”本身的经验,缩短自己摸索和实践的时间。

如果商家们就只有一个“顾问”,那还好办。

如果同时有几个“顾问”的话,当每个“顾问”所给的意见有出入时,就难以分辨了。

最后就是,在众多人当中,必须要选择自已所相信的那个,然后就跟他配合,共同度过这艰难的改革时刻。


Friday, May 15, 2015

春江水暖“鸭”先知,十面埋伏“鸡”(GST)犬吠

国阵在2013年5月的全国大选获胜,继续掌权政府5年,同年10月宣布推行消费税,在2015年4月1日正式实行。

这是一家上市公司2000至2013年的财务资讯。

相信很多会计师,在一年前,也就是2014年5月,在看这家公司的这些财务数据时,会发现在过去5年里(2000 - 2013),前3年公司是处在亏损状态,2012年虽然扭亏为盈;但是对比2012年,2013年的净利又出现50%的萎缩。



单从净利的角度来看,这样的一家公司,相信很多会计师会这样判断 ~ 没有稳定性的净利。

股神巴菲特的师傅葛拉汉也经常提醒大家:买股票就该像买日用品,购买时,应该要货比三家,精打细算。


2014年1月3日,这家公司的股价是8分。

2014年5月14日,股价11分,对比2014年1月3日,暴涨了37.5%。

以昨天的闭市价格1.74令吉来计算,IFCA MSC Bhd (IFCA),此前并不为人所了解,股价在短短12个月内飙升1491%,市值突破7.5亿令吉。


IFCA是一家以软件公司,在“房地产界”,无人不晓,我曾经为它写过两篇报导。
22.1.2015 - 消(41):消费税概念股(1)

28.9.2014 - 服(5):竞优国际【IFCAMSC】,『优』胜劣败

在马来西亚市场,1000家主要房地产公司中的800家都为IFCA MSC Bhd的客户,名副其实的“房地产界”会计软件的龙头。

IFCA也凭借进军中国市场进一步加强了其垄断地位。据悉,目前在中国有100多位客户,其中包括万达(Dalian Wanda Group)集团


万达集团(Dalian Wanda Group),由中国富商王健林任董事长,总部设于大连。集团在中国的大连,沈阳等城市投资。

2009年,习近平的姐姐齐桥桥及其丈夫邓家贵也加入,成为投资者。前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之子胡海峰,其旗下的基金也投资万达。

截至2009年底,万达集团已经在中国2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32个重点城市投资建设了37个万达广场,正在运营7家五星级或超五星级酒店。

2015年2月,万达集团斥资10.5亿欧元(约12亿美元)收购全球第二大体育市场营销公司,也是全球最大的体育媒体制作及转播公司瑞士盈方体育传媒集团68%股权,并购后拥有全球众多体育赛事的转播权,其中包括世界杯足球赛、义大利甲组足球联赛等。

谁是王健林?他就是针对中国商务市场未来,与马云来了个亿元赌局的中国首富。


巴菲特很久以前曾经说过,他从来不投资科技股,因为他看不懂科技股的变化

不过他老人家却在2011年在IBM股价历史创下新高之际大买IBM。

巴菲特为什么会买入IBM呢?

巴菲特的投资策略是寻找可以长期、稳定赚大钱的企业,用专业一点的术语表达就是,企业必须具备长期稳定的超额盈利能力,而这种超额盈利能力关键来自于企业的持续竞争优势,也就是产业护城河


2014年IFCA销售额大增76%,利润则翻了12倍至2100万令吉。

即将公布2015年1月至3月份季报的IFCA,相信肯定会交出亮丽的业绩。

然而,在消费税正式上路之后,来自马来西亚产业界因采购GST会计软件所产生“巨大”的销售贡献,相信日后难以再重现



在过去的1年时间:

有人辞官归故里,有人漏夜赶科场。

有人感受到危机,有人看到机会。

结论是:人生就是一面镜子

不论是当年的硅谷繁荣还是之后的科技泡沫,关于科技股价值和估值的讨论从来没有停止。

最后,温馨提醒:

写这篇短文,志在分享,没有任何投资建议,只是顺道带出一个概念,想在别人所经营的生意上挣点钱,可没这么容易,要看的、想的方面可多得很呢。

Thursday, May 14, 2015

温馨提醒:留言无法上载

1. 由于这个blogspot有容量限制,虽然目前每个月缴纳一笔租金给它们,但是还是无法解决版位容量的问题,目前已经有不少文章基于留言过量,新的留言已经无法再上载,当然也无法给予回覆了。

2. 由于现在进入繁忙时期,大家的问题,我只能尽量去回覆,但是无法保证能够逐一回覆。

不过,只要有空档,我会尽量抽空与大家交流。

不便之处,敬请原谅。



回:无名氏

1. 在Reg 36 GSTR里面注明的,一般上如果有消费税,都是被禁止申索回扣的,计有:




2. 这些都不是供应,无需税务编号。

如果想置入税务编号的话,适当的是OP,或自己增设新的税务编号。

3. 税务编号如下:

折旧 - 不是供应

HP金融借贷 - EP

还HP供期 - 不是供应

HP 利息 - EP

电费(老板的名字),假设是不能回扣,适当的税务编号BL (GST incurred, but not claimable)

补充:

如果不是供应,没有强制性要置入税务编号。

有时候,基于特殊原因,会计师会建议为每一个交易都置入税务编号,这也OK的。

到最后,还是那句,先了解消费税报表要些什么。


Tax Code 啊?只不过是“桥梁”,衔接账目与消费税报表。

你可以决定桥梁的长度、宽度、形状,最重要最重要是,5的项目不要少报,6的项目不要多申索回扣。


Tuesday, May 12, 2015

消(83):代付费与开支补偿 (Disbursement and Reimbursement ) ~ 2


在还没有正式进入“代付费”(disbursement)和“开支补偿”( reimbursement)前,首先需要了解“进项”与“销项”的关系。


不管从事何种行业、那一种生意,也不管生意的模式如何,所有的商家在经营生意的过程中,除了销项(即:所生产出来的产品,或所提供的服务),必定也会有进项。

任何为所经营的生意而产生的采购,无论是成本(Cost Of Sales)、开销(Expenses),还是商业资产(Fixed Assets),称之为“进项”。


消费税注册商家在销售时,会向客户征收消费税。

同样的,商家们的供应商,如果也是注册人士,也会向商家们征收消费税。


商家们向消费者所征收的消费税,只是税款的一种,除了要消费者买单之外,并没有特别的意思。


然而,供应商向商家们所征收的消费税,称之为“进项税”(Input Tax)

下图是根据法令,进项税的释义。

简单来说,任何生意上进项所产生的消费税 = 进项税


由于商家们仅是关税局的代理,向客户所征收的消费税(即:销项税),并不是商家们本身的一项收入,而是需要上缴关税局去的。

不过,在上缴之前,商家们被允许将这“销项税”与其所支付或即将支付(商家们是可以根据所收到的任何税务发票申索进项税回扣,即使还没有付款给供应商)的“进项税”相互抵销。


“销项税”在减去“进项税”后:

1. 如果是数,表示尚有消费税需要上缴;

2. 如果是数,表示有退款(即:你所支付或即将支付的消费税,多过你向客户所征收的消费税);


在办消费税讲座时,我发现很多人都知道,只要注册了就得向客户征收消费税,然后上缴关税局。

但是,却人商家不晓得本身为生意而采购所支付给供应商的消费税(即:进项税)是可以申索回扣的。

在柔佛州,有老板询问:“我的伙计说,那些tax我们可以claim回来的,请问是不是真的啊?”

我说:“任何采购所支付给供应商的消费税(即:商家的进项税),只要是用在生意上,除了少数例外,都是可以申索回扣的。”

“请问,要怎样扣?”

商家们其实不需要另外大费周章的去申索回扣,因为会计师在处理账目时,通过相关的税务编号(Tax Code),会将这些数据攫取去消费税报表(GST-03)去。

在消费税报表内:

1. 第五项 - 销项税【商家们向客户所征收(Charge),又或者本身所吸纳(Account For)的消费税

2. 第六项 - 进项税(商家们向供应商采购,又或者进口时时,所支付或即将支付的消费税


关于销项税,补充一下。

会出现在消费税报表第五项的销项税,包括两个数据:

1. 标准税率供应的总值(Total Value Of Standard Rated Supply)

2. 销项税的总和(包括呆账减免的调整,以及其他方面的调整)


标准税率供应的总值(Total Value Of Standard Rated Supply)又包括:

1. 所有标准税率的商品和服务供应;

2. 商业资产的脱售(Disposal of Assets);

3. 视为供应(Deemed Supplies)

何谓“视为供应”?

即:有供应,没有对价(Consideration),但是却关税局视为是一项供应,并需要为之申报消费税。

一般常理下,商家们在这种情况下,都需要自行吸纳。

例子:

1. 在一年内送礼给同一个人超过500令吉;

2. 公司的资产,用作私人用途;

3. 公司的商业资产做非商业用途

比如A公司的货仓,B公司在用。

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看A公司有没有开税务发票给B公司。

如果没有,则是一项“视为供应”。


有些商家“用心良苦”,体恤消费者的消费压力,因此暗地里问消费者须不需要税务发票,如果不需要,就不向消费者征收消费税。

切记,这属于逃税,是不对的。

2014年消费税法令第33(2)条文清楚阐明,没有开出税务发票是一项罪行。

商家们,以后,还是乖乖的开税务发票吧,别赔了夫人又折兵啊。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进项税”都可以申索回扣呢?


咦,这又不一定哦。

首先,有些商家是无法申索进项税回扣的:

1. 提供豁免供应(Exempt Supply)的商家;

2. 非消费税注册人士(也就是指没有注册的商家们)。


要知道自己是不是从事豁免供应,相当简单,到关税局网站下载2014年消费税(豁免)指令,就看自己所从事的业务,有没有列在里面。


然而,即使商家们是100%提供课税供应(Taxable Supply),即:标准税率供应与零税率供应,也不一定就能够完全申索进项税回扣的:

1. 如果相关进项税具有非商业用途(Non business use);

相关进项税具有非商业用途,比如:拿公司的资产来用。

2. 进项税冻结(Blocked Input Tax)

进项税冻结,指的就是:进项税被冻结申索回扣,说白一点,就是不能够claim的那种。

究竟有什么进项税是被冻结的呢?

截至目前为止,进项税被冻结的总共有8项。
注意哦,大家如果参考2013年的消费税指南的话,会发现"维修、保养或翻新私人轿车"并没有在里面。

在这里,要注意的是进项税被冻结的是承载不超过9名乘客,重量不超过3千公斤的私人轿车

因此,商用车辆,比如:罗里、巴士、货仓并没有在内。


人寿保险是属于豁免供应,因此在购买时,不会被保险公司征收消费税。

然而,医药与个人意外保险则属于标准税率供应,在向保险公司购买时,是会被征收消费税的,不过,有关的消费税(进项税)却是被冻结申索回扣。


关于应酬费,除非是员工及现有客户,否则都是被禁止申索回扣。


那么,申索进项税回扣,需要有什么条件呢?

是不是除了前面谈到的那几项外,其他的商业用途进项税都可以申索回扣呢?


是的,但是有个大前提。

那就是必须要有合法的文件,如下:


所有本地供应的采购,税务发票成为“重要”的进项税回扣申索文件。

而这“税务发票”上所展示的名字,必须是商家本身的名字。


一个合法的“税务发票”,里面必须要展示商家的名字。

唯一的例外就是,供应商开出的是简化版税务发票,那么商家的名字就不会出现。

简化版税务发票主要是给每天需要开出大量发票的行业。

简化版税务发票是需要向关税局申请的,即使客户是终端消费者(End User),也建议向关税局提呈申请,只是无需等待他们的批准l(blanket approval)。

简化版税务发票的进项税回扣,限制在30令吉,也就是说,最多只能得到30令吉的回扣。


30令吉的回扣,相等于500令吉的采购(即:500 * 6% = 30)。

因此,如果一项采购是超过500令吉的,消费者是有权利要求完整版税务发票的。

比如:

商家在餐馆招呼现有客户,随后餐馆开出了一张636令吉(包括36令吉的消费税)的税务发票。

商家如果没有向餐馆要求换取完整版税务发票的话,能够申索回扣的进项税就只限制于30令吉。

如果商家有要求餐馆换取完整版税务发票的话,就能够申索全部36令吉的进项税回扣。


简化版税务发票,可以是任何格式,省略:

1. “税务发票”这个字眼;

2. 客户的名字与地址;

3. 不含消费税总共应付的款额。

因此,简化版税务发票上方,不一定要有“简化版税务发票”(Simplified Tax Invoice)等字眼。

采用“现单”(Cash Sales)这个字眼,并没有任何问题。


说了那么多,该说回重点了。

那就是:如果想要申索进项税回扣,就必须要有合法的税务发票。

如果所有生意的经营模式都如下图那样,就好办多了。

供应商卖东西给零售商供应商的税务发票开给零售商

零售商卖东西给消费者零售商的税务发票开给消费者


在五花八门的社会,经常会出现下列这些情况:

审计师邮寄文件给他客户时所支付的邮费,审计师向他的客户索讨(Recovery of Expenses)相关费用。

律师为他的客户支付银行手续费,律师向他的客户索讨(Recovery)相关费用。

会计师拜访客户时所产生的旅费,会计师向他的客户索讨(Recovery)相关费用。

A公司以本身公司的名义向店主签署租借合约,然后店铺是B公司在用,A公司开支票支付租金给店主,然后向B公司索讨(Recovery)相关租金。

货运商(Forwarding Agent)在帮客户代办商品进口时,帮客户支付了关税和消费税,随后货运商向客户索讨(Recovery)相关费用。

餐馆支付员工津贴,随后向客户征收服务费(Service Charge)作为补偿。

员工是A公司聘请的,但是却租借(Secondment)给B公司使用,然后A公司向B公司索讨(Recovery)相关费用。


消费税前,这些费用索讨(Recovery of Expenses)商家们自由发挥,只要账目对就可以了。

大部份的时候都是通过退款单 (Credit Note)及索款单 (Debit Note)来处理与记载。

在消费税时代,任何的商品或服务,只要具有对价(Consideration),就被视为是一项供应,然后就属于在“消费税的范围内”,并得征收消费税。


现在,关于费用索讨(Recovery of Expenses),商家们不但不能够在采用退款单 (Credit Note)及索款单 (Debit Note)向另一方追讨,同时还得慢慢细分并归类为:

1. 代付费 (Disbursement) ;

2. 开支补偿 (Reimbursement) 

为什么要这样做呢?

理由很简单,因为牵涉到消费税。

在消费税的法则下:

1. 代付费 (Disbursement)  - 不是一项供应,因此不必征收消费税,当然相关进项税也无法申索回扣

2. 开支补偿 (Reimbursement) - 被视为是一项供应,因此需要征收消费税,与此同时相关的进项税是可以申索回扣的

除此之外,其他重要的原因:

1. 在开税务发票时,格式(Format)上有所不同;

2. 在进账时,税务编号会有所不同。


到此,相信大家已经能够明白为什么会计师们千辛万苦的要搞清楚代付费 (Disbursement) 及开支补偿 (Reimbursement)了吧?

究竟要如何区分代付费 (Disbursement) 及开支补偿 (Reimbursement)?

如有时间,下一篇文章,参考新加坡的指南,我们再一起研究研究。


5月份,“与消费税共舞”GST Accounting 的讲座会,圆满结束。

暂时除了与一家本地知名的上市公司接洽着一场在7月份的内部培训课程外,并没有编排接下来的课程。

昨天,接到许多朋友们的询问,基于忙碌的缘故,下一场最快也要在6月份了。

关于“与消费税共舞”GST Accounting的讲义,截至目前为止都没有公开售卖,原因:

1. 影印成本不菲,如果对比市面上的其他消费税书籍,确实会不便宜;

2. 讲义页数大概1300页,课程当儿会讲解最少900页。由于讲义并不是书本,因此内容上,很多篇幅是需要讲解,才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贸然将讲义售卖出去,如果购买的朋友们看到不明白,就显得有点在浪费钱了。

这段时日,也有人拿着我的讲义到认识我的文具店去影印。

老板问:”如何处理?“

“没关系,就影印给他们。”

“侵犯版权了啊。”

“没关系。”

影印的朋友们,请谨记:取之社会,用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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