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此系列的上一篇,我们提到:
👉 许多国家在其本身国内的税收法,综合使用了个人居民身份的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
2. 客观标准,一般就看那个人在有关国家 👉 实际停留的最低规定时间。
3. 而马来西亚,也以这做标准,条件在1967年所得税发令第7条文阐明
4. 第 7(1)(a) 条文,相对的容易明白:
👉 如果在一个日历年度内,某人在马来西亚停留超过 182 天,,那么该人就名副其实的成为马来西亚税收意义上的居民。
5. 当然,针对不同的情况,第 7 条文除了上述 (1)(a) 段外,还有 (1) (b), (c), (d) 以及 (1B)
6. 第 7(1)(b) 条文,与第 7(1)(a) 条文是有连贯的,也就是说在第 7(1)(a) 条文的条件成立后,就看它有没有衔接上一年,又或者是下一年
7. 第 7(1)(c) 条文,是以课税年【假设:2019】对上 4 年 【就是 2015 - 2018】来鉴定,只要 4 年当中其中 3 年:
✅ 是第 7 条文下的居民;或
✅ 在马来西亚逗留超过 90 天
👉 那么在有关课税年 【2019】,如果那个人在马来西亚有逗留超过 90 天,当年【2019 年】他将成为马来西亚的居民
8. 第 7(1)(d) 条文,是以课税年【假设:2019】对上 3 年 【就是 2016 - 2018】以及对下 1 年 【2020年】来鉴定:
8. 第 7(1)(d) 条文,是以课税年【假设:2019】对上 3 年 【就是 2016 - 2018】以及对下 1 年 【2020年】来鉴定:
✅ 只要 对上 3 年 【就是 2016 - 2018】以及对下 1 年 【2020年】他是马来西亚居民
👉 那么在有关课税年 【2019】,他将成为马来西亚的居民
⚠️ 即使在 2019年,他完全没有在马来西亚逗留过
9. 公共服务部门或在法定机构服务的马来西亚公民,如果在海外工作,第 7(1B) 条文下,即使没有在马来西亚逗留,也会被视为是马来西亚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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