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已经有代表向关税局提出,而关税局本身并没有任何的表态,只是说他们会“再”深入探讨,并发布总监裁决。
仔细看清楚,关税局在众公会面前也不敢说:不能claim。
它只是说,只要有合法的文件加上合法的原因,课税人士依然可以在6年内申索回扣。
为什么呢?因为这当中牵涉到很多practical的问题。
GST Act 2014内,其实充满陷阱;为什么过去的讲座,关税局官员或讲师们都不提?因为,当概念都不是很清楚,又怎会察觉这些陷阱的重要性?
2. 2014年消费税法令第38(4)确实有阐明,如果没有即时申索进项税回扣的话,相关进项税“可以”在接下来的征税期申索:
1. 课税人士本身向总监申请;又或者是
2. 总监训令下
这个,按照法令字面上的诠释,指的是Tax Ref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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