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October 9, 2015

赞助、捐款的消费税事项 (GST on Sponsorship, Donation)

做生意,除了应酬,有时候也难免要赞助(Sponsor)或捐款(Donation)。

消费税时代前,赞助(Sponsor)也好,捐款(Donation)也好,在账目处理上,没有多大的问题。

基本上,会计复式如下:

Dr: 赞助(Sponsor)或捐款(Donation)
Cr: 银行或现金


在消费税时代,说的是“供应”,只要是供应,就会有消费税的事项。

因此,赞助(Sponsor)或捐款(Donation)已经不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了。

一个消费税注册人士(Registered Person),在做出赞助(Sponsor)或捐款(Donation)时,要考虑的是:

1. 相关赞助(Sponsor)或捐款(Donation)需要被征收消费税吗?

2. 消费税如何影响赞助人或捐款人,以及接受赞助或捐款的一方?

3. 赞助(Sponsor)或捐款(Donation)是否以视为供应(Deemed Supply),并以DS这个税务编号来处理?

4. 关税局说,赞助(Sponsor)或捐款(Donation)所产生的进项税是可以回扣的。对吗?

5. 如果(4)是对的,那究竟要怎样申请回扣?我是否可以针对我的赞助(Sponsor)或捐款(Donation),开出税务发票呢?

6. 如果(4)和(5)是成立的,那么开出税务发票后,我该怎样进账?进账后,又该怎样?因为对方(那个需要我赞助或捐款的人)肯定不会付我钱的。

这一篇文章,告诉你概念,但是我没有时间向你解说(5)和(6),请咨询你的会计师、审计师、税务顾问或消费税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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