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次来台湾,没有什么去留意,这一次来台湾,用餐时特别去观察,发现了这一个公告 ~ 本店免用统一发票。
我们马来西亚从2015年4月1日,愚人节当天落实消费税实施。
那些符合资格申请简化版税务发票的商家,不晓得会不会也有个告示牌提醒消费者呢?
关税局多次在公开场合呼吁会计師们尽量配合,以便让这项新措施在执行上能够更顺畅。
然而令会计師或群众为难的时,我们看到政府势在必行的坚决态度,却看不到关税局充分准备好的素质。
关税局总是那么难以抗拒的接触到(有致电过的朋友应该感同身受),在这种讲座,不管是关税局本身举办的还是外界团体举办关税局官员参与讲解的,都仅限在表面的理论。
然而执行上的工作,却无法令群众信服,关税局的网站,有些表格甚至完全无法下载,一些需要向总监做出申请的程序,也没有明确指示。
比如:几乎100%会影响商家的购买汽车,有关进项税是被冻结,不过若能够证明是商业用途则能向总监提出申请,怎样申请?只是书信通知总监,还是一定要得到总监的回覆?费时多久?好像没有人知道。
另一个就是注册程序,别说群众,不同的关税局官员会给不同的答复。那个令人生畏的“single taxable entity" ,根据指南,是关税局的工作,也就是当他们发现商家或个体通过设立多家公司并具有不良意图时,会指示有关商家或个体统一采用同一个注册编号。但是,没有提及会不会秋后算“旧”账。
有些商家目前手上有着多家公司,都是在消费税实施前设立的,不能这样就说他们具有不良意图,那他们要怎样做?如果他们遵循指南的诠释,决定去注册,要怎样注册?
关税局官员教了我一个通过网上注册的方法,但经过我的测试后发现行不通。
目前,我们的工作是让大家了解消费税的原则与机制,至于执行上,还在摸索与学习的阶段。
感谢路上认识不少有志之士,在彼此互相交流的过程中,让学习充满着乐趣。
注:写在14度的阿里山上。
原来十面兄去了台湾relax。
ReplyDelete没办法咯,马死也要落地跑的啦。
振聪,
Delete嗯嗯, 现在还在。 :)
1) 请问老板有两间 Sdn Bhd,会被视为 single taxable entity 吗?因为都是在一样的地址和一样的 office.
ReplyDelete2) 是否任何形式的公司或任何与老板有关联的公司,只要符合三个情形就可以被视为 Single taxable entity ? 如老板是 S/B, 用老婆名注册 sole-prop, 或用儿子名字注册 partnership .......
谢谢指教!
Anonymous,
Delete在不影响第20条文的原则下,当总监觉得有任何人将生意分开多家公司是为了”逃税“,总监可以作出一项指示,就是训令相关人士被视为单一课税者(single taxable person),关税局会以以下3种联系鉴定:
1. 财务联系(financial link)
2. 经济联系(economic link)
3. 营运联系(organisation link)
Direction to treat persons as a single taxable person
ReplyDeleteSales Tax Act 1972 S12A
Service Tax Act 1975 S7A
Goods and Services Tax Act 2014 S23
GST GUIDE ON REGISTRATION by Royal Malaysian Customs Department (Draft as at 23 April 2014)
Page 36 Paragraph 70
The effective date for single taxable person registration is the date as specified in the direction.
Generally, the effective date of registration will be applied prospectively. However, if there is proof of fraud resulting in tax avoidance, the registration will then take effect retrospectively.
sc Lim,
Delete是的,如你说列出的,谢谢你。
深表认同,很多的细节还未明朗化。
ReplyDeletesc Lim,
Delete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