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September 27, 2018

SST 知多少 - 45

关于 LMW

最近不约而同,非常多商家提出关于 LMW 的问题,为什么呢?

因为在执行时,问题一个一个开始浮现出来。

我只能这么说,这个销售税法令基于政治考量,是在仓促下推出来的。必须承认的时,基于准备的时间短暂,很多东西在制定此法案是没有被顾及到,因此暂时还不是很完整。

有鉴于此,接下来相信customs 将会推出更明确的指南,大家也只能耐心等待。

这段时间,财长一直以民为本,也希望多顾虑一下商家们。在聆听了商家们的这些 Practical 问题后,要尽快去处理,然后白纸黑字写明或阐明什么是正确的程序,否则拖下去问题只会越来越多,商家只会越来越为难,会计师们只会越来越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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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M & LMW 在 SST 2。0 被归纳为 Special Area【Section 2 of Sales Tax Act 2018】。

这跟 GST 不一样,也因为这样,处理上就出现混乱的现象。

这几天,我手上接到的也大部分是 LMW 的 case。

OK,我们先从 Act 谈起。(注意,不是practical,是 从 Act 的角度)

居然是 Special Area,定义上不在马来西亚的范围内。那么,当从 PCA 卖过去时,就属于 Export。

居然是 Export,那当然要以正常管道下的 Export 程序去处理。

【注意,Sales Tax Act 2018 里面没有阐明 export 是 0%。】

我们只能往其他途径去找。

在 Sales Tax (Person Exempted From Payment of Tax) Order 2018, item 56 发现,export 在这里。Document 是 K2。

这就是按照 Act,为什么会得出我们需要这个 K2的答案。

然而,以 LMW 为例,如果要 K2 的话,也会对商家造成困扰,因为物品搬进载出,都需要报关。

因此,在这个指南 【https://mysst.customs.gov.my/…/1.%20Guide_Manufacturing%20&…】第45面,大家可以看到所需要的 Document 是 Invoice/DO。

不过,当看 Page 32 时,会看到所需要的文件,还是 K2。

那么,到底怎么办呢?

基本上,按照 Law,当然是 K2 啦。

但是,实践上,Customs 也了解商家的麻烦,因此才伸缩性的告诉大家,Invoice/DO 也可以。

这一点,在昨天 (26/9/2018)MIA 的 Semianr 上,Customs 也这么说。【这个是 Customs 自己“讲”的,一天没有白纸黑字明文规定,到最后要承认或不要承认,也是要看他们或我们的财政部长了。】

好了,今天就只谈到这。

关于 LMW。。。问题还有不少呢。。。有机会,下回我们再一起探讨。

p/s: 老实说,我也开始 blur blur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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