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另外一个很多 GST Registrant 所关心的。
假设【Monthly Taxable Period】:
1. 你开过一张 RM1,060 的税务发票;
2. 客户欠你超过6个月,你 Claim 了 RM60 的 Bad Debt Relief;
3. 截至2018年12月29日要报最后一份消费税报表 【Last GST Return】时,客户还是没有还你钱;
4. 那么,到底要不要做 Bad Debt Recovery 把 RM 60 交给Custo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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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听怎样的答案呢?
1. 不需要,因为客户的钱都没有收到,何来 Output Tax Liability?
2. 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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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答案是 (1),你是对的。
但是不要忘记,以后你收到客户的钱,记得要报 Output Tax 【至于怎样报呢? Customs 说回去2018年8月最后一份做 amendment,但是个人觉得采用 GST 04 比较干净利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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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答案是 (2)的话,原因是什么?
Law 没有要求你要这样做,但是 Law 有说,日后如果你收到的话,需要做回。
因此,倘若你这样做,是为了不要麻烦。
反正日后都要做,又怕忙到忘记做,不如现在我一次过做完还完给你Customs,从此不拖不欠。
要这样做的话,是OK的,当然:
1. 你的公司是有些闲钱【反正也没用,不如给 Customs】;
2. 你觉得你的客户日后都会付款给你。
万一,日后有些客户的钱收不到,我还可以跟 Customs 讨回吗?
慢慢等哦【一笑】。
答案是 - 不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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