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December 12, 2018

GST 废除过渡时期事项 - 2

这是另外一个很多 GST Registrant 所关心的。

假设【Monthly Taxable Period】:


1. 你开过一张 RM1,060 的税务发票;

2. 客户欠你超过6个月,你 Claim 了 RM60 的 Bad Debt Relief;

3. 截至2018年12月29日要报最后一份消费税报表 【Last GST Return】时,客户还是没有还你钱;

4. 那么,到底要不要做 Bad Debt Recovery 把 RM 60 交给Customs?

~~~~~~~~~~~~~

你想听怎样的答案呢?

1. 不需要,因为客户的钱都没有收到,何来 Output Tax Liability?

2. 需要

~~~~~~~

如果你的答案是 (1),你是对的。

但是不要忘记,以后你收到客户的钱,记得要报 Output Tax 【至于怎样报呢? Customs 说回去2018年8月最后一份做 amendment,但是个人觉得采用 GST 04 比较干净利落。】

~~~~~~~~~~~

如果你的答案是 (2)的话,原因是什么?

Law 没有要求你要这样做,但是 Law 有说,日后如果你收到的话,需要做回。

因此,倘若你这样做,是为了不要麻烦。

反正日后都要做,又怕忙到忘记做,不如现在我一次过做完还完给你Customs,从此不拖不欠。

要这样做的话,是OK的,当然:

1. 你的公司是有些闲钱【反正也没用,不如给 Customs】;

2. 你觉得你的客户日后都会付款给你。

万一,日后有些客户的钱收不到,我还可以跟 Customs 讨回吗?

慢慢等哦【一笑】。

答案是 - 不能了。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

Note: Only a member of this blog may post a comment.

LinkWithin

Related Posts Plugin for WordPress, Blogg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