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January 24, 2018

号外 2 - 关于进项税申索的期限(Period Of Claiming Input Tax)

昨天和大家分享了 GST 03 消费税报表第 15项更新资讯后,获得不少朋友们的询问 - 老师,Customs 那个 Law 有讲?

首先,GST 03 第 15 项的更新,在 GST (Amendment) Regulations 2017 已经阐明了。


然而,到底什么是 "Other Supplies",关税局则没有加以说明。

按照关税局修订的原理,他们现在需要清楚知道我们所有的供应 (All our Supplies),因此,在他们的指南还没有发布前,我们只能推理。

因此,我列出了几个潜在需要申报在 GST 03 第15项的 Tax Codes,主要是让大家可以有个心理准备,不要到时候被吓到要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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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向大家分享的是,进项税申索的期限(Period Of Claiming Input Tax)。

我拿到供应商的税务发票,那个可以 Claim 的GST,到底什么时候就要 Claim ?是在1年内,还是在6年内?

根据消费税条规第38(4)条例(Goods And Services Tax Regulations 2014):课税人士在持有第38(1)或(3)条例下所注明文件的有关征税期内如果没有作出进项税回扣的申索,从供应或进口日期起的6年内,总监可能会允许该人士作出申索。

按照消费税条规第38(4)条例,看起来商家们“好像”都有6年的时间可以 --- 慢慢 claim GST。


然而,2015/8的总监裁决(Director General’s Decision 8/2015)却说:

以申索进项税为目的,依据2014年消费税条规第38(4)(a),一名课税人士将被视为已经持有税务发票,视何者为最先:

(i) 将税务发票记载在应付账款账户(也就是进账)的时间或日期;或

(ii) 从他持有税务发票的一年时间。



这又怎么说呢?

之前关税局的解释是这么说:
1. 从拿到Tax Invoice (Hold Tax Invoice) 起,1 年内都能够 Claim Input Tax。
2. 但是,如果超过了 1年,还是能够 Claim Input Tax,不过需要 DG 的 Approval。



这个解释,看起来不难明白。然而,实际上,它却隐藏了陷阱。

消费税落实快3年了,关税局的经验也越来越丰富,因此在执行上,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或风险(被商家骗税),开始也越来越严格。

根据最近关税局所举办的讲座会上所获得的资讯,简单归纳如下:

1. 商家确实有 6 年的时间可以 Claim Input Tax(注意,这其实哦主要不是给一般的你和我,而是比较针对类似 Developer 的行业,即:Output 比较慢到,Input 先产生);

2. 从拿到供应商的税务发票开始,切记在 1 年内,只要做 Posting (记载到 AP),就得 Claim Input Tax;



3. 万一出现这样的状况,拿到供应商的税务发票,做 Posting (记载到 AP),但是没有马上 Claim Input Tax,而是在随后的 Taxable Period Claim;即使依然在1 年内,但是需要 DG 的 approval;



4. 万一出现这样的状况,拿到供应商的税务发票虽然离开(他们开出)税务发票的日期超过 1年,但是只要做 Posting (记载到 AP) 时,马上 Claim Input Tax,不需要 DG 的 approval;



5. 从拿到供应商的税务发票开始,在 6 年内,没有做 Posting (记载到 AP),也没有 Claim Input Tax;那么,对不起,不能再 Claim 了,类似 burn 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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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怎样拿 DG 的 approval?

参考我的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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