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March 14, 2016

进项税申索的迷思 (Myth on Claiming of Input Tax)

我曾经在消费税讲座会上讲解过多次,也曾经上载过相关资讯的文章。

不过,这两天,我还是不断接到讯息,询问着同样的问题。

或许之前我解释的不过清楚,当然,关税局的总监裁决字句的含糊不清也是其中一个问题,因此今天将旧的资料整理一翻,再一次向大家解说。


课税人士(Taxable Person)所蒙受的进项税,只要是用在课税供应(Taxable Supply)上,加上不是冻结进项税(Blocked Input Tax),就能够申索进项税回扣。

问题来了,究竟什么时候需要申索?

大家应该有听闻,关税局好像给我们6年时间去申索;后来又听说好像变一年了。

究竟有没有这样的事?

首先,我们去看看2014年消费税条例,条例38(4)(a)说些什么:


2015年总监裁决8第三项说:



究竟他们之间有着什么关系?



看清楚了吗?

条例38(4)(a)说:假设没有在持有税务发票的那一个征税期申索进项税回扣,只要是在供应日期或进口日期6年内,总监也许会允许你申索回扣。

那么,逆向思考后,你就会知道进项税应该在什么时候必须要申索。

对,就是在你持有税务发票的那一个征税期内,你就得申索进项税回扣。

否则,你若还想申索进项税回扣,你得获得总监的批准才行。

因此,正常情况下(如下图):


万一出现不正常的情况呢?

比如:进账的日期比持有税务发票的日期晚(如下图):


虽然是5月的税务发票在5月份持有这税务发票,但是有些商家会假设它是7月的,在7月进账,然后在7月的报表申索。

如果你这样做,万一碰到熟悉消费税法令和条例的关税局官员,后果就是:不能扣(也就是说,要你把之前申索过的呕会出来)。


正确的做法是这样:

在这个例子,假设在2016年5月就持有供应商的税务发票,你若没有在5月的征税期内申索进项税回扣,当你在7月进账要申索时,你就得回去5月的报表做修订(Amendment),然后如果关税局来信说要审查,你就得乖乖把资料文件呈交,并解释为什么你没有在5月申索。

然后呢,就是等看看他们有没有对你说:对不起,我们不允许你申索。

这就是条例38(4)(a)所要表达的。


可是。。。问题来了,这样不是很麻烦?

因为有时候问题不在会计部门,而是其他的部门。

如果按照这个条例严格实行的话,每一次公司其他部门迟把税务发票交给会计部门,会计部门都得去做修订(Amendment),那不是很不得空?


其实,去年在一项消费税技术性会议里,此问题已经被马来西亚制造商联会(Federation of Malaysian Manufacturers (FMM))提出。

关税局虽然当时无法给予任何回覆,不过还是强调进项税必须要在相关的征税期内申索。


同时关税局答应会推出一个总监裁决,解决这个技术性问题。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会有2015/8的总监裁决第三项。


2015/8的总监裁决第三项主要是在诠释,什么叫“持有税务发票”。

还记得条例38(4)(a)吗?

它阐明进项税一定要在“持有税务发票”的该征税期内申索。


2015/8的总监裁决第三项放宽了“持有税务发票”的限制,如下图:

注意一下 b,个人诠释是从收到税务发票(第一次持有税务发票)的一年内


也就是说,在持有税务发票时,你可以不用急着马上申索进项税回扣。

关税局给你一年的期限,在持有税务发票的一年内,你可以在任何时候进账,然后申索进项税回扣,而不需要总监的批准(Approval from DG) 。


看例子2:

供应日期:1.1.2016
持有税务发票日期:1.3.2016

不过,在3月并没有申索进项税回扣。

请问,日后申索,需要总监的批准吗?


这里有两个条件,我们需要逐一去看:


第一个条件:记载在应付账款户口之际


然后,你千万不要忘记第二个条件,那就是在收到税务发票的一年时间(总监裁决字面上,有些混淆,个人的诠释是,从收到税务发票的一年内)。


接下来,将 a 和 b 整合来看:


总结:


下图例子三,可以在2月申索进项税回扣而不需要修订(Amendment),因为从收到税务发票的一年内,记载为应付账款(AP)。


例子四:


在收到税务发票的一年,才记载为应付账款(AP),还能够申索进项税回扣吗?


由于从收到税务发票起,已经超出一年了,因此需要套用条例38(4)(a)了。


虽然从供应日期起的6年内,不过总监有可能会不允许申索回扣。


这将会是一个风险,因此建议大家,收到税务发票,最好马上申索回扣。

如果没有马上申索回扣,也要确保从收到税务发票的一年内,申索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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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早上9点至下午6点 星期一至星期五)

8 comments:

  1. 你好 我想请教一个问题 希望你能回复 谢谢
    公司的input tax 多过 output tax , 当要呈交gst时 该怎么做呢?
    是不是可以选择 和kastam申索input tax 或者带去下一期来扣的?
    如果选择带去下一期的 要怎么做呢?

    ReplyDelete
    Replies
    1. HUP LEK CONTRACTOR SDN BHD,

      Output Tax 在5b 申报,Input Tax 在bb 申报。

      某些时候,当月没有什么销售,因此Output Tax会比较少;而又刚好碰到有大量采购的话,就会出现input tax 多过 output tax的情况。

      如果是用软件做账的话,它会直接出现在项目8(Amaun CBP Boleh Dituntut (Butiran 6b - Butiran 5b) *)。

      你如果没有在项目9选要带下去下一个征税期做抵消的话,就表示你选择了退税。

      Delete
    2. 请到 - https://www.facebook.com/shimianmaifu/

      有图解说明

      Delete
  2. 您好,
    谢谢您为以上的文章。正如您第一段里头提到的“欢迎分享交流”,那我想交流一下因为读了您的文章之后,有些混淆。
    我有两点疑问 -
    1) 在总监裁决里说:以申索进项税为目的,依据2014年消费税条例第38(4)(a),一名课税人士将被视为已经持有税务发票,视何者为先:
    a)将税务发票记载在应付账款账户的日期或时间; 或
    b) 从他持有税务发票的一年时间

    以上的条件是二者里,哪一个较先就采用哪一个。然而,在您的个人诠释却整合(a)和(b)来看,好像不大对劲。看看英文版本
    a) the date or time of posting the tax invoice into the company Accounts Payable; or

    b) one year from the date he holds the tax invoice

    在(a)之后是“或”而不是“及”,因此您接下来的讲解都依这个人诠释表达的咨询未免有误吧。讲解跟条例里要说的完全不一样的东西。38(4)(a) 及 DG's Decision 并没有提到要一年里申索进项税回扣。您是以什么为基准说要一年里申索回扣?

    (a) 是说当课税人士记载应付账款账户口时,就被视为已持有税务发票,可以从date of supply/ importation 的6年以内申索进项税回扣。假设date of supply 是1.1.16, 进账是1.3.16,课税人士就可以从1.1.16至31.12.2021(6年以内)申索进项税回扣。也就是说在6年里任何时候进账,就可申索回扣。如果在31.12.2021才进账,就不能回扣。

    (b)是说从他持有税务发票的一年时间。假设date of supply是 1.1.16, 持有发票的日期是28.2.16。从持有发票的日期的一年时间是1.3.16 - 28.2.17,在这期间将被视为已持有税务发票。所以可以从1.1.16至31.12.2021(6年以内)申索进项税回扣。

    您在插图里所表达的东西是与条例及总监裁决表达的意思简直是天渊之别。


    2)38(4)(a)及总监裁决里并没有提及在一年里申索进项税回扣不需要总监批准。还有另一位您的学生说2-6年申索进项税就需要总监批准。这又是依什么基准说出的言论?

    以上分享

    谢谢!

    ReplyDelete
    Replies
    1. kv,

      谢谢你宝贵的意见与看法,你的分享给我们多一个层面去思考。

      稍后有时间,我们再一起探讨此条例与总监裁决的含义与运用。

      谢谢你。

      Delete
  3. 您好,
    谢谢您为以上的文章。正如您第一段里头提到的“欢迎分享交流”,那我想交流一下因为读了您的文章之后,有些混淆。
    我有两点疑问 -
    1) 在总监裁决里说:以申索进项税为目的,依据2014年消费税条例第38(4)(a),一名课税人士将被视为已经持有税务发票,视何者为先:
    a)将税务发票记载在应付账款账户的日期或时间; 或
    b) 从他持有税务发票的一年时间

    以上的条件是二者里,哪一个较先就采用哪一个。然而,在您的个人诠释却整合(a)和(b)来看,好像不大对劲。看看英文版本
    a) the date or time of posting the tax invoice into the company Accounts Payable; or

    b) one year from the date he holds the tax invoice

    在(a)之后是“或”而不是“及”,因此您接下来的讲解都依这个人诠释表达的咨询未免有误吧。讲解跟条例里要说的完全不一样的东西。38(4)(a) 及 DG's Decision 并没有提到要一年里申索进项税回扣。您是以什么为基准说要一年里申索回扣?

    (a) 是说当课税人士记载应付账款账户口时,就被视为已持有税务发票,可以从date of supply/ importation 的6年以内申索进项税回扣。假设date of supply 是1.1.16, 进账是1.3.16,课税人士就可以从1.1.16至31.12.2021(6年以内)申索进项税回扣。也就是说在6年里任何时候进账,就可申索回扣。如果在31.12.2021后才进账,就不能回扣。

    (b)是说从他持有税务发票的一年时间。假设date of supply是 1.1.16, 持有发票的日期是28.2.16。从持有发票的日期的一年时间是1.3.16 - 28.2.17,在这期间将被视为已持有税务发票。所以可以从1.1.16至31.12.2021(6年以内)申索进项税回扣。

    您在插图里所表达的东西是与条例及总监裁决表达的意思简直是天渊之别。


    2)38(4)(a)及总监裁决里并没有提及在一年里申索进项税回扣不需要总监批准。还有另一位您的学生说2-6年申索进项税就需要总监批准。这又是依什么基准说出的言论?

    以上分享

    谢谢!

    ReplyDelete
    Replies
    1. kv,

      http://klsecompany.blogspot.my/2016/08/myth-on-claiming-of-input-tax-2.html

      谢谢你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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