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March 9, 2016

指南修订:核定外包制造商方案指南(3.3.2016 - Guide on Approved Toll Manufacturer Scheme)

发现电脑资料库中有着蛮多的核定外包制造商方案指南(Guide on Approved Toll Manufacturer Scheme),计有:

1. 2013年10月27日;
2. 2015年2月7日;
3. 2015年9月1日;
4. 2016年1月14日;及
5. 2016年3月3日最新的。


核定外包制造商方案是一项在2014年消费税法令第72条文下赋予的特别方案。




基本上,运作如下图:


主要涉及三方:

1. 核定外包制造商 (TM)
2. 海外委托人(Oversea Principal)
3. 海外委托人在本地的客户(Local Customer of Oversea Principal)

首先,海外委托人将托运商品运输给核定外包制造商。

这点很重要,核定外包制造商提供加工服务的商品,必须要来自海外委托人托运(Consigned Goods)。

托运商品在进口时,核定外包制造商需要缴付入口税和消费税,除非他是受批准的核定贸易商,在核定贸易商方案(ATS)下消费税被冻结 。

随后,核定外包制造商进行增值活动,完成后,需要将最少80%的成品运输回去给海外委托人或海外委托人指定的海外某一处。

核定外包制造商将成品运输回去给海外委托人,此供应被忽视,因此不需要征收消费税。

但是,如果核定外包制造商将部分成品(不超过20%)运输给海外委托人在本地的客户的话,消费税该如何处理?

如果有部分原料或配件需要在本地采购,消费税该如何处理?

如果需要一些本地服务,消费税该如何处理?































此次的修订,主要是新添增了三段,主要是详细解释了原料、成品、半成品的损坏、废料如何处置。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

Note: Only a member of this blog may post a comment.

LinkWithin

Related Posts Plugin for WordPress, Blogger...